環境資源法確立了哪些基本制度?其含義是什麽?
(1)環境規劃制度。環境規劃是指為使環境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國家把“社會—經濟—環境”作為壹個復合生態系統,依據社會經濟規律、生態規律和地學原理,對其發展變化趨勢進行研究而對人類自身活動所做的時間和空間的合理安排。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壹定區域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事先對擬建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並提出防治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法律制度。
(4)排汙收費制度。排汙收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汙者征收壹定數額的費用的壹項法律制度。
(5)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由排汙者根據法律規定,向汙染源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其汙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況,並由環境管理部門審查監督的制度。
(6)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放許可證,方可按許可證的規定實施該活動的壹整套法律制度措施。
(7)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汙染嚴重的汙染源,由法定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在壹定期限內治理並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壹整套法律制度措施。
(8)環境標準制度。環境標準制度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質量,控制汙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實施各種環境技術規範的法律制度。
(9)緊急情況或事故的應急措施制度。緊急情況或事故的應急措施制度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本轄區發生嚴重環境汙染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所采取的壹系列相對完整的強制性行政措施規則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