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財經新聞 - 超市專用袋

超市專用袋

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服務的過程中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消費者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