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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什麽意思

只要是自願去施救的,不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都對受助者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救助者必須是自願施救的。與之相對的就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實施的救助行為,比如在有先行義務、職務行為等情況下所實施的救助行為,若因救助者的重大過失擴大了受助者的損失,則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立法作出此種限制是合適的,既鼓勵了普通大眾對受助者積極施救,也提高了被動施救者的註意義務,有利於提高救助之效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於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壹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從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總則(草案)第184條經歷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經過三次修改,大會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幾次修改釋放了鼓勵大家見義勇為的明確信號。

參考資料:

中國青年網 - 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