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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哺乳期婦女勞動法規定

法律主觀:

女性在職場中並不是天生就比男性弱,她們只是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不過,為了消除女性職場歧視依然任重而道遠,我國為了保障女性員工的權益,做壹如下壹些哺乳期的規定。勞動法及其他法規關於女員工哺乳期規定:1、《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2、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壹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時間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其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了對女職工哺乳期的保健內容:(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餵養。(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4)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6)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所指出的作業。勞動法產假規定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壹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壹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以下是女職工哺乳期勞動法相關規定:1、哺乳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壹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壹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壹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2、勞動條例修訂新媽媽每天1小時哺乳: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壹次體檢;哺乳期的女職工每日有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公布後,本市將根據情況,出臺地方性的規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務院於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當今經濟形勢的發展,其修訂工作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議事日程。據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中,有三大焦點:壹是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壹次體檢。體檢的內容為婦女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如宮頸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二是每天應給予哺乳期女職工至少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此次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三是女職工痛經可否休假。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有醫學專家針對此條還專門提出,女職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該保留。市總工會女工部相關負責人說,《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確實有修訂的必要,目前北京有不少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已經實行了每年壹次體檢。這個法規出臺後,北京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3、女職工哺乳期保護: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壹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並作壹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4、上海市對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1)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1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內授乳2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亦可將2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壹胎,每次餵乳時間30分鐘。嬰兒滿1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2)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3)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