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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影響性訴訟2005的作者是誰

《2005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原文作者:冰山之火

2005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

壹, 佘祥林案

簡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殺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其妻突然的出現證明佘案是壹起冤假錯案。

公眾意見:輿論影響力巨大的佘祥林案是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個案。該案引發了我們對偵查權邊界、死刑復核程序、證據規則、“沈默權”、“疑罪從無”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而隨後加速進行的我國死刑復核程序及刑事訴訟法改革,可能就是佘祥林案發生影響力的初步見證。

專家點評:

江平:這個案子的影響力就像孫誌剛案壹樣,表明了我們國家對人權保障問題越來越關註。該案暴露了我們制度中的壹些缺陷,正視這些缺陷可以促進我們制度的改善,孫誌剛案件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對死刑復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審制度的改革。

姜明安:佘祥林案作為影響性訴訟的第壹個案件是很有意義的,它的意義不在於案件本身,而是通過該案,引發了我們思考如何平衡司法公正與民意要求,思考整個刑法的原則甚至是法治理念,思考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修改提議,以及引發我們對疑罪從無、死刑制度的反思。

莫紀宏:該案促使我們反思死刑的功能和死刑適用的範圍。

何海波:這個案件以壹種戲劇式的方式揭露了我們刑事追訴制度當中的問題。我認為佘案的意義不僅在於他個人的正義最終的實現,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比制度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們曾經以壹種公開、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我們制度當中的問題,來反思我們制度當中的問題並且加以改進。

甘功仁:通過佘案,我覺得需要反思的問題是我們整個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的問題,刑事訴訟應該從觀念到制度都進行變革。包括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適用問題,證據問題和證據密切相關的口供問題,防止冤假錯案產生機制等問題。

二、中國民間對日索賠案

簡要案情:2005年12月19日,來自山西的原侵華日軍“慰安婦”萬愛花等10名受害者對日訴訟再遇挫折。當天,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原告敗訴,駁回她們要求日本政府賠償2億日元並正式謝罪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訴訟時效已過”和“個人不能起訴國家”。該案的敗訴成為了中國民間對日訴訟的縮影———十年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中國律師參與的民間對日索賠訴訟案有25起,主要案件類型有中國“慰安婦”案、中國勞工案、遺留毒氣彈案、南京大屠殺案,這些案件絕大多數都敗訴了,勝訴的很少。

公眾意見:從默默無聞到引起國際廣泛關註,持續十年的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讓人看到了堅持的力量。通過證據的搜集與公示,讓全世界看到了日本在華所犯下的罪行,讓人時刻警醒戰爭的危害;訴訟把民眾的愛國情緒納入到理性軌道之中;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與援助,讓人們看到了部分日本民眾對戰爭罪行的反思,看到了中日友好的希望所在。

專家點評:

於寧:這些案件對我們國內來說,制度層面的影響不是很大,但是觀念影響是巨大的,民間索賠走過的歷程可以看到我國的進步。這些案件具有極強的教育功能和宣傳功能。所以這個案件的意義,可以說超越了訴訟本身的意義。能夠進入“十大”,說明老百姓還是有眼光的。

姜明安:這個案件,可以讓我們以史為鑒,可以讓日本正視這個歷史。但是我們也需要思考壹些法律問題,比如時效問題,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對於這種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不適用時效制度。

江平:從法律的角度探討這些案件,更有利於爭取日本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的理解。諸多法律上的問題應該進行更深入的討論,比如國家賠償與民間索賠的關系,比如時效問題等等。

莫紀宏:我曾經提議能否在中國法院起訴日本政府。可以考慮怎麽樣使我們在保護人權的過程中使我們國民基本人權得到更大範圍的保護,不僅得到我們國內法的保護也要得到國際法的保護,將國內與國際的保護機制結合起來。

三、馬德、韓桂芝、田鳳山連環腐敗案

簡要案情:2005年7月至12月,隨著三位曾在黑龍江省叱咤風雲的政治人物———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相繼在京受審並被判刑,這壹系列驚人的受賄賣官案件終於落下了帷幕。

公眾意見:網民的投票使得馬德、韓桂芝、田鳳山腐敗案入選“2005年十大影響性訴訟”,不僅僅因為該案被媒體稱作“建國以來最大的賣官案”,還在於它反映出我國政府的反腐決心與公眾對於腐敗的痛恨。

專家點評:

江平:這個案子有壹個很大的特別,就是賣官,這點性質不同。我認為腐敗至少有三個方面的腐敗是最厲害的腐敗,可以威脅國家的命運前途:其壹是賣官;其二是司法腐敗;其三是貪汙救濟款、扶貧款。賣官可以列為最厲害最根本的腐敗,這樣的腐敗對壹個國家來說是致命性的。

姜明安:這個案子確實令人深思,腐敗的事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腐要從制度上進行反思,我認為要遏制腐敗當前要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第壹,完善選任監督制度,可以考慮在縣鄉壹級進行直選,讓老百姓直接監督腐敗;第二,健全責任體系,讓為政者真正負起責任來;第三,必須進行制度建設,要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來防治腐敗。

甘功仁:為什麽他會賣官,還是因為他說了算,權力放在他的口袋裏面,我認為最大的腐敗是用人的腐敗。

四、顧雛軍案

簡要案情:2005年,顧雛軍這位頗有傳奇色彩的民營企業家在事業幾近巔峰時翻身落馬。海信出資9億元成功收購科龍電器。科龍電器從私有資本控股上市企業又重新轉變為國有控股上市企業。

公眾意見:顧案給企業界、學界乃至公眾帶來的震蕩令人吃驚。早在2004年,因顧而起的“郎顧之爭”以及隨之而來的“郎張之爭”就引起了關於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廣泛討論。顧雛軍的落馬似乎印證了專家對於我國資本市場“先天不足,後天畸形”的判斷。而證監會監管漏洞、獨立董事形同虛設、經濟學界公信力等問題壹度成為討論焦點。

專家點評:

江平:該案反映的最根本問題就是我們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漏洞。目前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涉及“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諸多修訂,以及2005年最後壹天頒布的《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等反映了我國對公司證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姜明安:顧案凸顯經濟發展的理念問題———經濟發展是以人為本還是以經濟指標為準。企業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問題,而往往是理念問題。

莫紀宏:該案引發我們思考國有資產如何保護,如何管理。沒有健全的法制和程序,國有資產肯定會有流失的情況。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動態、嚴格、有程序性的監管制度。

五、黃靜疑案

簡要案情:兩年前,小學教師黃靜被人發現裸體死於其工作的小學宿舍內,是自然死亡還是被強奸死亡,鑒定結論成為關鍵的證據,然而,不同的鑒定機構對黃靜進行的5次屍檢,出具的6次死亡鑒定,卻每次都給出了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黃靜之死成為壹樁疑案。

公眾意見:也許我們可以樂觀地估計,隨著司法鑒定改革的推進,曾讓公眾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產生空前非議的黃靜案很快會水落石出。也許我們還樂觀不起來,因為現實在於,僅僅有較為完善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仍是遠遠不夠的。

專家點評:

姜明安:制度的設計和對制度的執行都要考慮,建立制度、制定制度的人要從有利於制度執行的角度想問題,司法鑒定的規則應該由人大機關來制定,這件案子也是給了我們壹個教訓。

江平:這個案件就算人大常委會再制定壹個統壹辦法也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因為鑒定結論本身僅僅是證據的壹種,並沒有什麽規定要求法官壹定要采信某個鑒定結論,鑒定的采納應當由法官來確定,不能說鑒定結論不壹樣法官就無法下判了。

甘功仁:我不贊成在全國建立統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即使建立統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在最終決定誰來負有鑒定責任時,是不是可以考慮建立壹個復核性的司法鑒定機構。

六、杜寶良巨額罰單案

簡要案情:外地來京打工的杜寶良2005年5月23日收到壹張10500元的罰單,同時交通違章記分210分。他被北京市西城區交管部門認定,交通違法105次。杜寶良隨後將交管部門告上法院。但隨後又撤回了訴訟。

公眾意見:“杜寶良案”的出現反映了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理念中服務意識的不足以及程序意識的缺乏。本案發生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北京市交管部門大整頓,使其堪稱“小人物產生大影響”的又壹範例。就個案與法治的關系來說,“杜寶良案”的影響還沒有終結,它必將促使有關部門從立法上對這壹制度漏洞進行彌補。

專家點評:

姜明安:在執法過程中,壹定要看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原則和法律的精神。

莫紀宏:案件的關鍵不在於數額,而是105次罰款這壹數字。如果交警執法在發現壹個人違法時及時通知就不會出現這麽多次數了。另壹方面也有執法理念的問題,105次罰款是不是都要罰10500元,壹張壹張罰,實際上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

何海波:現有電子眼執法的方式必須改變,解決的途徑是所有的電子眼要通過大眾化的方式公布出來,要堅決廢止用數碼相機偷偷執法的方式。另外,警察要改變工作作風,不能僅僅依靠執法設備,要及時發現違法問題,及時制止,電子警察是幫助執法的,是執法的手段,不能說電子設備是幫助不執法或者可以放任執法行為的,這是不行的。

七、奧拓車撞人案

簡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時55分,在北京市菜戶營橋附近,曹誌秀夫婦由北向南橫穿主路。劉寰駕駛奧拓車經過,將曹誌秀撞死在綠化帶裏。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劉寰承擔責任***計10.08萬元。

公眾意見:“撞了白撞”還是“撞了不白撞”?關乎有車壹族與步行大眾沖突的立法,而引起持續不斷的關註。該案啟示我們———以立法對不同利益進行平衡協調也是壹個法治系統工程。

專家點評:

江平:對這個案子的宣傳報道其實並不準確,“撞了白撞”還是“撞了不白撞”的提法,其實忘了兩個前提,第壹受害人有沒有過錯,第二司機要不要賠,關鍵要看司機是否盡到了應有的註意責任。籠統說“撞了白撞”與否而沒有正確宣傳法律條款,如果司機確實沒有過錯,那也不是壹定要賠,也不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姜明安:“撞了白撞”和“撞了不白撞”的說法是媒體為了吸引眼球,有壹定的前提條件的。但是新聞仍然抓住了壹個問題,那就是在解決法律交鋒中如何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有壹些人老說司機是強勢群體,老百姓是弱勢群體,其實強勢、弱勢是相對的。

莫紀宏:這其中實際上是有壹個法律原則問題,解釋空間應當更大壹些。現在按照舉證責任大小來定責任的承擔,在法律上沒有免除司機絕對責任的條款。如果司機和行為人都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比如說司機為了躲避行人,采取了措施,結果導致司機和行為人都死了,難道讓司機家屬向行為人家屬賠錢嗎?

八、福建農民環境汙染侵權案

簡要案情:福建屏南縣村民對屏南縣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環境汙染侵權訴訟,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賠償原告損失。

公眾意見:當公害侵害大眾利益時,法律程序上應當有怎樣的回應才能滿足公眾維權需要?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通過法制的進步求解協調、化解利益沖突的理性方式?在更深層面,該案引發人們對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關系的反思。

專家點評:

江平:這個案子很具有典型意義,也極具現實意義。在環境受到損害的時候,運用司法程序啟動賠償制度,在現階段要廣泛推廣仍具有相當的難度。

姜明安:環境問題涉及到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環境也是壹種權利,美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有以環境權提起訴訟的。環境訴訟首先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莫紀宏:該案讓我們知道如何通過訴訟的方法進壹步防止環境汙染。該案重點在於侵權、集團訴訟問題。農民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集團訴訟對受害人進行統壹賠償。該案還涉及公益訴訟問題,我們既要對受害者提供民事賠償,還要對環境汙染問題進行治理,這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根本解決環境汙染問題。

九、郝勁松因發票狀告鐵路局案

簡要案情:郝勁松因退火車票時,火車站開具的小票是鐵路系統自己印制的收據,不是正規發票,不能報銷而狀告鐵路局。

公眾意見:公益訴訟是正義之士超越壹己之利為公益而尋求司法救濟,因其關乎公***利益、挑戰既得利益,從來都是公眾關註熱點。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本案卻是壹次有益的嘗試。

專家點評:

江平:郝勁松案主要體現了以私權的訴訟來維護公***利益。我們現在還沒有公***團體來行使公益訴訟的主體權利,民事訴訟法還只是修改,還只是建議,將來消協能不能代表消費者,婦聯能不能代表婦女等等這是另外的問題。實際上,以保護私權的方式提起公益訴訟,達到保護公***利益的目的,是壹個很好的手段。

姜明安:公益訴訟的範圍有多大?如果公益訴訟無限制擴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那麽司法資源有限性就會受到挑戰。這需要思考。

甘功仁:該案很有代表性的,其所涉及的類似問題太多了。應該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十、通用大宇訴奇瑞公司案

簡要案情:通用大宇因QQ車缺乏獨立開發應有的原創性,且奇瑞並不具備其所自稱的“獨立開發”的時間和技術條件而起訴奇瑞公司。通用大宇和奇瑞公司知識產權糾紛,歷經三年時間,雙方於2005年11月中旬達成最終的和解協議。

公眾意見:通用大宇與奇瑞的糾紛,給我們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過程中,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需定位於何處才能與我們的大國崛起戰略相匹配?

專家點評:

江平:該案引發的問題很重要,我們應該創立自己獨立的品牌和專有技術等。

莫紀宏:通過該案,應該說要搞民族工業就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這樣我們的民族工業才會有很好的發展。

姜明安:該案反映出了有關知識產權、國家貿易政策制定以及如何遵守國家貿易準則,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如何結合等問題。

江平:中國的法治進程既要有自上而下的推動也要有自下而上的推動,而輿論是自下而上推動最有力的工具。同時,中國的法治進程不僅要有立法的完善,還要有司法實踐理念的更新。而立法的完善常常是由個案訴訟特別是影響性訴訟引發的。這些影響性訴訟會使我們發現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並在解決這些缺陷和問題過程中,得以完善我們的法治。

姜明安:200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將在中國法治進程中產生影響,這個影響包括五個方面,壹是它暴露和凸顯了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二是它引導人們對我國法律制度如何完善進行思考;第三,它可以催生壹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確立壹些影響我國法制化進程的原則;第五,它可能形成影響我們法律發展進程的法制理念。

莫紀宏:2005年的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代表的面比較廣,在全社會關註影響性訴訟過程中,我相信,我們的法律制度會得到不斷的完善和進步。

甘功仁:我覺得“200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將對我們從紙上的法律變成活生生的法律發生重要的影響,希望每年都搞壹次這樣有影響性的訴訟評選。

何海波:訴訟曾經被認為是在封閉的法庭之內解決公民的糾紛問題,現在在公民關註和互聯網誕生的時代,訴訟變成了壹種公眾的論壇。影響性訴訟這個評選活動非常有意義,每個入選的案子都代表法治進程中的壹個特殊的關懷,所有這些案子連在壹起以後就成為濃墨重彩記錄中國法治進程的壹部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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