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部手機涉及那些技術專利
目前來看,任何壹部手機至少有數十萬件專利。
1、設計。
手機的外觀可能有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比如聽筒的位置、形狀;背面的形狀;整體的形狀、尺寸;軟件界面風格等。
2、材料。
手機中用到的材料可能有多個專利,比如外殼材料本身的專利,材料制作工藝,材料制成手機各個部件時的工藝專利。
3、功能。
手機中各種應用功能可能有很多專利,具體到通話,短信,微信,遊戲等等,都可能有專利。
4、部件。
手機中各個部件每壹個均可能有多個專利,比如電池、CPU、內存、攝像頭、各種傳感器,電源接口、USB接口,以及這些部件間的交互等。
5、內部結構。
手機中各個部件的擺放,如何做的輕薄,如何散熱,如何布線等等,可能有眾多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6、協議。
這個是專利最多的,以4G手機為例,其要用到4G、3G、2G等基礎專利,每項通信協議均有數萬件專利甚至不止,否則手機將無法實現通信功能。包括藍牙協議,wifi協議等,每種協議也有眾多專利,還有各種音視頻解碼協議,比如MP3,mp4,都有協議,專利量都是巨大的。
以上僅是初步列舉,掛壹漏萬。
由此可見,手機是當前電子通信領域專利技術十分集中的產品,是眾多科技人員智慧的結晶,才使它用著很好用,很方便。由於其專利密集,這也是手機領域專利訴訟很頻繁的原因之壹。
擴展資料
基本分類
我國的專利類型有三種: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壹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壹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壹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壹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壹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笮,它只保護有壹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壹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註重的是設計人對壹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壹技術問題。例如壹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麽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麽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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