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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傳喚可以不去嗎

異地傳喚不可以不去。傳喚是指在民警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對在執勤執法現場即時查獲發現的或其他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將其傳喚到辦案單位進行配合調查的活動。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壹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第壹百七十四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