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主要法典演變歷程 戰國魏國《法經》(封建社會第壹部系統成文法典,6篇)—>漢初《九章律》(9篇)—>三國魏國《曹魏律》(“八議”入律)—>西晉《秦始律》(《晉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齊律》(“重罪十條”入律,12篇)—>隋《開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惡”“八議”,12篇)—>《唐律疏議》(壹準乎禮,12篇)—>《宋刑統》(律後附敕令格式,l2篇)—>《大明律》(強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禮;改變以罪名為綱編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機關職能為綱編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法經》 ***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網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與《捕法》多屬於訴訟法的範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
《北齊律》 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在中國封建法律起著承先啟後的作用。
《永徽律疏》 元代後又稱為《唐律疏議》,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壹類是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這些犯罪集中規定在名例律之首,並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
《唐六典》 中國歷第壹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
《明大誥》 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誥是明初的壹種特別刑事法規,濫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誥也是中國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規。
《憲法重大信 條十九條》 是清政府於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拋出的又壹個憲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