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第二十壹條這個“法”是什麽法?
王菲 吳鈍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來,全國各地法院陸續受理了多起以保險公司為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處理
上各有不同,究其原因是在對《交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觀點認為對已經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強制實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等同於《交法》所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有的觀點認為“此險非彼險”,我國目前尚無《交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壹特定險種。由於理解不同,對保險公司在現時期是否對第三者直接承擔責任的問題上也有不同觀點。本文從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展過程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構成和現時期的適用作壹簡要分析,試圖得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壹的結論。
壹、機動車責任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海上貿易的產生,社會互助和救濟觀念的積極影響,促使了人類最早的保險險種——海上保險的誕生。在13世紀初的意大利出現了現代意義的保險法,隨後世界各國相繼通過法律形式建立了順應時代需求的保險制度,保險制度是通過將壹定數量的同等危險集合到壹起並進行損失預測,以個體的小額保險費替代大額不確定損失,使之成為分散風險,弱化損失的有效途徑。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也帶來了壹些新的社會問題。工傷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環境汙染、醫療事故等問題相繼出現,給民事責任這壹私法領域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手段的權威性帶來了沖擊。上述幾種事故所引發的損失巨大,而且損失主體大都是處在弱勢地位的群體,僅僅依靠行為人的直接賠付很難保護其合法權益,往往因為行為人的賠付能力而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得不到實際保護,於是各國都把這種風險轉向了保險市場。
傳統的保險制度雖然能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但保險標的僅局限於財物或人身,而沒有相對投保人對他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保險制度,而隨著民法體系的完善,這種法律責任的範圍越來越廣,所以在現實生活的需求下,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也為各種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壹定意義上的保障。機動車輛在當今社會已經相當普及,並已成為人們生產、生活中的主要交通工具,由它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也成了壹個熱點問題,各國都在責任保險制度中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進行了規範,希望這種制度能夠成為解決道路交通事故問題、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重要途徑。機動車責任保險起源於德國、瑞典、挪威。對於機動車責任保險,有的國家實行相對強制保險,有些國家實行絕對強制保險。在美國,除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實行相對強制保險,而在英國、新西蘭、德國、法國、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那州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則實行絕對強制保險。無論是相對強制還是絕對強制這種責任保險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害人將損害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則將損害轉嫁給千萬戶投保人,從而達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
二、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形成過程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相對起步較晚,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首先開辦的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這壹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於其爭議較大。50年代以後由於多方面原因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停滯狀態。1979年保險業恢復正常的經營以後,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保險業務仍然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98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給國務院《關於加快我國保險事業發展》的報告中指出,實行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國務院[1984]151號文件批準了該報告,並要求各地遵照執行。從此,我國的機動車責任保險進入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時期。我國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1995年10月1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對責任保險作了明確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通過法律的手段對責任保險進行了確定。在《交法》實施以前,我國已經有近23個省、市已經通過地方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進行了強制,並作為機動車上牌、審驗的條件,以此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法》2004年5月1日施行後,我國實行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但由於相關制度進展緩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經過公開征求意見,目前還在制定當中),這項制度還沒有在全國正式開展起來。
三、現時期我國是否存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由於本文前面所述的原因,在現時期我國的理論界和審判實際中對《交法》所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存在不同理解。
有些學者認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交法》實施前已經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早在198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給國務院關於加快我國保險事業發展的報告中指出,實行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國務院[1984]151號文件批準了該報告,並要求各地遵照執行。之後,許多省政府批準在相應地區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並在機動車上牌、審驗中將其作為限制條件,以保證這壹制度的落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也明確指出:"目前,我國近24個省市已經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自5月1日《交法》正式實施起,統壹的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制度將在全國範圍內予以推行"。5月1日中國保監會已經因保險公司風險增加而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作了調整,其中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上調了10%。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目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質上就是《交法》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國務院《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只能說明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而不能說明原有的24個省市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非強制的。”
在審判實際中出現了支持此種觀點的判例:2004年7月24日,劉某駕車將行人任某撞傷。交管部門事後認定劉某負事故全責,任某無責。任某後被鑒定為10級傷殘。索賠未果下,他將肇事司機劉某、車主陳某、出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壹並告上了法庭。法院認定任某全部損失***計3萬余元。由於該出租車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投保最高限額為5萬元,法院遂按新交法有關規定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全部賠償。
還有些學者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是壹回事。不能將《保險法》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同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將二者混同的觀點,都將導致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錯誤理解,更將導致不妥當的適用。”
在審判實際中也出現了支持此種觀點的案例:趙某過馬路時沒走斑馬線被車撞傷,將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壹並告上法庭。 庭審中,車主和司機都同意在責任認定範圍內賠償。但三者險到底是不是強制險、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在新交法要求的三者險範圍內賠償,成為本案的爭議的焦點。趙某的律師表示,按照目前有關規定,不上三者險的車根本不讓上路,因此,三者險屬於強制險,保險公司應該先行賠付。保險公司稱,新交法規定的三者險是強制險,而現在的三者險是商業險,此險非彼險。最後法院當庭宣判,因司機是執行公務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車主按照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對趙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兩種觀點的爭議焦點是在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同壹”上。我們認為,根據現行的法律和實際情況來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險,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帶有公益性質的由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壹種近似於社會保險的險種,兩者不具有同壹性,不能將二者混為壹談。理由是:
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所規定保險是壹種商業行為,是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的自由協商,所達成的壹種約定權利義務關系,互為謀取利益的商業協議,在法律關系上應屬私法體系調整的關系,從這種意義上講,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應屬於商業保險法。在《交法》實行前就我國就以廣泛開展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所規定的責任保險制度所開展的壹項業務,是受《保險法》規範和調整的,從我國《交法》實行前來看,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對“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強制。雖然已有23個省市通過地方行政法規對“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但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確值得思考。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願原則。”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合同同其他合同壹樣都應當遵循自願原則,部分省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進行強制的作法,值得商榷。我國《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前提條件是“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而部分省市的這種“強制”顯然違背了《保險法》所規定的自願原則,其合法性值得思考。我國頒布實施的《交法》正是出於這方面的考慮,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否因為有了法律依據,而使原有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變成了強制呢?我們認為《交法》施行後,“第三者責任保險”並不能代替“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首先,《交法》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的制定做了相關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從這可以看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內容以及執行方式得由國務院依據《交法》的授權,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確定,目前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經過向社會各界廣泛的征求意見,還在制定修改當中,所以說我國還沒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操作規定。其次,根據現在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來看,其並不具備《交法》和保險理論所確定的強制險的如下特征:
(壹)強制性。這應該是強制險不同於其他商業險的最顯著特征,其強制性應該表現在三個方面:其壹,機動車輛必須參加該保險;其二,保險公司必須承保該保險,而不能象現在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保(目前經常有保險公司拒絕投保人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的事例發生);其三,發生機動車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時,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第三者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使受損害的第三者能及時、快捷地獲得賠償,而不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受損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責任人索賠,保險公司也只能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強制性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來以確定,我國《交法》第十七條也驗證了這壹點。
(二)無過錯性。即無論被保險的機動車在法律上對第三者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受損害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這壹點《交法》第七十六條壹款做了明確的規定。而通過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來看,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法》所規定的“機動車方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賠付標準是雙方在締結保險合同時所約定的標準。
(三)公益性。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目的是為了填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損失,其費率、保額等應當合理,總體要求是保本微利,而不像“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再其次,根據我國《保險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必須由監管部門進行核定,而且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作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保險監督委員會在2004年4月26日向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中做了如下的規定:“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交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條例》正式出臺後,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壹在全國實施。此外,在《條例》出臺前,暫不執行強制三者險保險標誌的有關規定。”從保監會的通知來看,保監會目前還沒有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進行審批,而是通知各保險公司以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條款來履行。對這壹問題,在本文前面論述的第壹種觀點裏,有些學者認為通知裏的這種“履行”可以得出二種險同壹的結論,我們認為這種解釋是不嚴謹的。保監會下發這個通知的本意是用來指導保險公司在現有時期如何開展業務,通知所講述的“履行”是為了配合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年檢等必須提供‘強制三者險’的保險憑證”而設立的,由於國務院還沒有制定出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以只能按目前各地現行做法繼續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憑證代替“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憑證,以便能夠正常進行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年檢等工作。並且從該通知裏也可以看出開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前提是國務院制定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有該條例的出臺保監會才能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這壹特定險種的審批。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還不存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壹特定險種。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替的特殊期間,如何正確對待兩險之中的關系,也就成為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只有準確理解兩者的含義,才能為下壹步的正確審理奠定基礎。
註釋:
[1] 張新寶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權責任解讀》,載自中國民商法律網。
[1] 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63.
[1] 李記華、孫玉榮著《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載自東方網眼網
[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
[1] 李記華、孫玉榮著《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載自東方法眼網
[1]孫瑞璽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與適用三題》,載自法律圖書館網。
[1]李記華、孫玉榮著《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載自東方網眼網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