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師是做什麽工作的
註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合理的將建築物的結構承重體系建立和布置起來,以滿足房屋的承載力、安全、穩定和使用等方面的職務和工作。結構工程師即取得相應資質,進行結構計算和繪制結構圖的人。
結構工程師工作職責有哪些
1、模具樣品檢討、設計更改和零件最終的承認;
2、擬制結構設計方案和項目計劃,研究開發新結構新技術,,提升產品性能和質量;
3、參與產品項目立項可行性調研,參與系統方案設計;
4、承擔樣機的研制、調試和相關技術;
5、承擔產品結構、零部件的詳細設計;
6、與制造工程師進行模具檢討;
7、公差分析和DFMA檢查;
8、解決產品開發中的問題、問題跟蹤以及與客戶討論技術問題;
9、為EMI、ESD、安全和可靠性等各種測試提供機械支持;
10、為產品的量產提供技術支持。
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和科目介紹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本網站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
壹級結構基礎考試包括基礎知識上和基礎知識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4小時,壹級結構和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包括專業知識上和專業知識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4個小時。
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壹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或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結構工程師註冊要求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師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在此設計單位首次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4、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申請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後壹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7、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8、取得資格後調往其他單位並申請註冊時,應提供工作關系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文件;
9、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註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文件;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 “高等學校(院)在職教師註冊須知”中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