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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目錄的分類

法律分析:《藥品目錄》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甲類目錄”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國家《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壹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進行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納入國家《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並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按規定納入《藥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