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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波濤真的冤枉嗎?

楊波濤真的冤枉嗎?

           上海刑事律師 汪繼華 轉載自人民網人民聊吧/reply.html?method=query&tpc_code=2617959                     

按:作為楊波濤案件中被害人近親屬李修本的法律援助律師,我參與了楊波濤案件的最後壹次庭審活動。應李修本要求,根據其口述修改、整理並經其同意發表此文,以正視聽。

楊波濤被商丘市司法機關羈押十余年終被釋放,無疑超期了。由於趙作海、佘祥林等冤案的發生,民眾對於司法機關信任度降低,認為商丘又發生了壹起冤案,楊波濤無辜被羈押十年,商丘市司法機關再次被推到風口浪尖。

楊波濤案件與趙作海、佘祥林等案件有實質區別,趙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確實證明了他們是無罪的。楊波濤案件只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司法程序上沒有確認他是有罪的,並不等於他確是無罪之人。

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標準,從真實轉向法律真實。根據現有證據所認定的事實,叫法律真實。法庭只能依靠現有證據,對壹個案件作出裁決,法律真實並不壹定絕對正確。法院判決壹個人無罪,並不代表他真的無罪。

楊波濤被關押了十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作出有罪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發還重審,但卻沒有改判無罪。楊波濤沒有被釋放,和趙作海案件壹樣是有其壹定原因的。但是不能因為趙作海是清白的,就從事實上就認定楊波濤絕對是清白的。媒體報道楊波濤案件是“三無案件”為楊波濤鳴冤叫屈,民眾似乎認為楊波濤又被冤枉了,從而對司法機關產生懷疑。為讓民眾了解更多的案件情況,根據李修本陳述的案情和案件材料,並征得本人同意,將本案有關案情說明如下:

壹、偵查機關為什麽懷疑楊波濤是殺人兇手,是因為李月英行動的軌跡是在楊波濤處中斷的。

2001年8月16日早晨7時許,在商丘市新建北路地建公司家屬院內,群眾發現屍塊。梁園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接報後即組織人員前往勘查現場並進行調查訪問,經現場勘查,現場發現屍塊為壹女性頭顱及右下肢,2001年8月17日對此案立案偵查。

2001年9月7日,夏邑縣桑固鄉李莊村民李齊朋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警大隊反映:其妹李月英於同年8月13日上午坐車到商丘,準備從商丘坐車去義烏打工,並稱李月英給家人說如當天坐不上車就住到其同學楊某(楊波濤之妹)的哥楊波濤租房處,後音信全無。

關於這壹事實,由李修本、李文超等人證言,同時楊波濤之妹及前女友宋某也能證明此事。

楊波濤之妹證明如下:2001年8月的壹天下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在家接到李月英的電話,她講:我在商丘,想去義烏打工,還沒有買上車票。我問李月英都是帶的啥東西,月英講:兩個包,有被子、衣服,我問月英在啥地方買的車票,月英講:在303沒買到票,再到西邊小汽車站去看看去。我問她買幾點的票,她說買四點的票。我說妳要是買不到票,就去我住的地方去住,月英說中。然後就掛斷電話了。過有半個月的時間,李月英的父親到俺家找我,問我月英往家裏打電話沒有,我講沒有往家打電話,去那天在商丘給我打個電話。我隨即給俺哥打電話,問月英到他那沒有,他說沒有。

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李月英的失蹤與楊波濤存在很大關系。

二、此案前期偵查人員涉嫌接受楊波濤家人賄賂和徇私枉法。

2001年,通過DNA鑒定確認父子、母子關系並非難事。李月英既然在楊波濤處線索中斷,杳無音信,在本區域內發現無名屍,為什麽不立即通過技術手術確認該屍體是李月英,卻到2003年12月26日,才通過DNA鑒定確認死者身份?如果當時進行DNA對比,馬上就可以確認死者就是李月英,從而立即對楊波濤、楊波濤之妹進行調查。若確認楊波濤系所為,相關殺人證據就不會滅失。這是簡單的偵查常識,當時的偵查人員為什麽沒有進行呢?是失誤還是另有原因呢?

李修本多次參與本案庭審,得知了這樣壹個線索。在庭審期間,公訴機關出示了楊波濤在看守所裏與其他同號人犯徐某談話錄音,該錄音通過公安部鑒定系楊波濤本人。其中內容為:

徐:他給妳要八萬塊錢?楊:某某某(註系某公安幹警)。徐:妳當時給妳父親說了嗎?楊:和我父親、老婆都說了,當時是猶豫,當時我的意思是給他,他要八萬,給他四、五萬。

這些通過公安部鑒定系楊波濤本人聲音的視聽資料,還不能說明問題嗎?楊波濤是真的冤枉還是其靠行賄意圖逃脫法律制裁。

三、楊波濤多次承認犯罪事實。

專案組民警於2004年6月15日在天宇大酒店初次與楊波濤見面,當天楊波濤親筆寫了有罪供詞。2004年6月16日-27日在天宇大酒店楊波濤多次供述了殺害李月英的經過。

楊波濤現在辯解是被刑訊逼供了,社會上很多人會這麽認為:楊波濤被公安機關控制那麽長時間,難免會被刑訊逼供。那麽請看下列事實:

1、2004年6月28日,楊波濤被刑事拘留關押於商丘市看守所。同年7月1日、6日、14日偵查在看守所裏對其問話,楊仍供認殺人事實。商丘市看守所是全市最正規的,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其問話,總不能說對其刑訊逼供吧。

2、楊波濤在公安機關供述時的同步錄像,證明楊波濤供述犯罪事實時,表情自然、語言規範、連續,沒有背誦、被逼等表現特征,痛悔之情溢於言表。壹個多小時的視頻,是按照偵查人員安排背誦還是主動供述的,難以分辨嗎?

3、在公訴環節,楊波濤仍然供述了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

2004年8月6日,審查起訴環節,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承辦人李某、王某對楊波濤的訊問筆錄,楊波濤仍然供述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其中有壹段供述非常能夠表現其犯罪心理:“問:還有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的嗎?答:沒有了,但我認為我是過失殺人,不是故意殺人。因為我和她發生罷關系之後,她喊、叫,說是要告我,我怕人家聽見了,就捂她的嘴,不讓她嚎,我當時也比較緊張,壹手捂她的嘴,壹手掐她脖子,約有二分鐘,我發現她不動了,我很害怕,就趕快給她做人工呼吸,按她的胸,結果也沒有把她救過來,我沒有要殺死她的意思,是失手把她弄死了。”

請問:如果公安機關對楊波濤刑訊逼供了,那麽檢察人員沒有對其刑訊逼供,為什麽他還要供述殺人的犯罪事實呢?他應當大呼冤枉才對。

5、2005年6月8日訊問筆錄和錄像。

為了固定證據,2005年6月8日檢察院辦案人員李某、趙某在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對楊波濤問話,詢問時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壹庭庭長袁某、梁園分局局長、副局長等人在監控室觀看,楊波濤再次供述了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如果不是楊波濤實施犯罪,這些供述的內容他是如何背誦出來?

6、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楊波濤向同號犯人多次承認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為了偵破此案,實施了獄內偵查行為。楊波濤先後向同號犯人郭某、陳某、徐某承認了自己殺人的內容,並且供述了自己為什麽翻供的原因。因涉及到案件秘密和訴訟參加人名譽,不再深層次說明。

尤其是與同號人犯徐某多次談話錄音,經公安部鑒定為楊波濤聲音和徐某聲音,請各位看壹下部分錄音內容:徐:第壹個扳(河南方言,意指扔)哪兒了?楊:道北壹個家屬院,電廠北邊。徐:第二個扳在哪了?楊:扳在平臺,是胳膊,腿還有軀幹。徐:用啥盛類?楊:用黑塑料袋。徐:扳哪個地方了?楊:原來說扳院子裏了,實際扳到二樓的地方了,扳到二樓拐角門口的地方了,我沒有忘。徐:現在房東還能證明不?楊:能證明,那個男房東能證明,那個男房東有個鋸,我用完……徐:道北扳的什麽屍體?楊:有壹個頭壹個腿。徐:平臺扳的什麽?楊:兩條胳膊,壹個腿,還有軀體,剩下的都扔平臺了。徐:妳作案的什麽手法?楊:帶手套。徐:手套扳哪兒去了?楊:垃圾桶裏。

試想,如果本案不是楊波濤所為,為什麽他會在夜半更深與其他同號人犯交談時承認自己實施殺人行為呢?

案件中還有其他壹些證據,鑒於涉及到個人陰私,不易釋明。

通過以上分析,就算是把楊波濤在天宇大酒店供述排除掉,那麽其在看守所供述、在檢察院供述時的同步錄像、給同號人犯談話錄音和向偵查人員行賄錄音等,難道也是刑訊逼供嗎?連楊波濤自己都無法解釋,這樣的案件是“三無案件”嗎?這正是十多年裏堅持正義的商丘市公、檢、法認定楊波濤有罪的原因。

由於個別法官機械辦案,楊波濤多次被發回重審。如果要求每個案件作案過程都像拍電影壹樣留下記錄,才認定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老百姓都能當法官了,還要專業人員幹什麽?至於司法機關為什麽十年對此案不最終定案,我們不得而知。

楊波濤被釋放了,李月英九泉之下難以瞑目。聽到楊波濤被釋放,李修本憤怒地說:“人在做,天在看!壞良心早晚會有報應的。”

本案更多內容見上海刑事辯護網www.crimilaw.com)

            二○壹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