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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城市景觀風貌,建設高品質的城市公***空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設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場地、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面部分和公***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身等設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空間展示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匾額、標識。

本條例所稱標語宣傳品,是指在公***場所臨時設置的,以文字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空間進行非商業宣傳的橫幅、道旗、展板等。第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管理堅持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安全牢固,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響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通風、采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組織制定、宣傳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火車站地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指導和綜合協調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行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綜合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對設施規劃、設施設置、巡查維護、安全管理、違規治理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並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享相關信息,加強對各類設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涉及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對會員開展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標準、規範的培訓,引導會員依法開展設置活動。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要求,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設施設置以及日常維護工作。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禁止設置區域、限制設置區域、允許設置區域的劃分標準和公益戶外廣告設施布局要求,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總量、類型以及設置密度、面積上限、亮度控制、設置期限等規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