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財經資訊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壹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