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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水爆炸事故公職人員處理結果

法律分析: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汙染環境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15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嶽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並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並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並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第二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