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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規定,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的機關是什麽?戒嚴和緊急狀態有什麽不同

根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狀態。

在82年憲法中,關於戒嚴的規定,在02年年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條中 將“戒嚴”改為“緊急狀態”

戒嚴,是指國家因戰爭或其他非常情況而在全國或局部地區采取的特別措施,目的是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戒嚴令通常由國家元首或經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發布。

緊急狀態,壹般指國家面臨戰爭或十分危險局勢的狀態。壹個國家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後,即處於壹級戰備中,軍隊頻繁集結、換防和調動,並高度戒備,隨時待命臨戰。

緊急狀態包括戒嚴但不限於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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