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不允許墮胎嗎
西方國家普遍信仰的基督宗教譴責墮胎的歷史由來已久。天主教向來認為人為的墮胎是壹種犯罪行為,主張政府應該立法禁止這種罪行。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藥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導致的墮胎是壹種輕罪。在美國,以前許多州將墮胎規定為制訂法上的重罪。1845年,美國馬薩諸塞州第壹個將墮胎視為犯罪。到1910年,除肯塔基州外,美國各州均將墮胎定為重罪。
但在1973年羅訴韋德[Roe v. Wade]壹案中,最高法院根據第14條正當程序條款修正案,第壹次認可婦女在懷孕起頭3個月內有權選擇終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又通過了壹項旨在限制婦女墮胎的決定。
在英國,1967年以前墮胎是壹種犯罪,但根據1967年《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開業醫生確實認為繼續懷孕會危及孕婦的生命,損害孕婦或孕婦其他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比終止懷孕危害更大。
或認為確實存在這樣的危險,即胎兒出生後將會有身體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導致重殘,則可有壹名開業醫生終止懷孕。除在緊急情況下,中止懷孕必須在根據《國民保健署法》管理的醫院進行。
擴展資料:
宗教禁止墮胎或是反對墮胎,最主要的原因是墮胎違反了宗教對愛的提倡。這在我國同樣是成其理由的。我國的本土宗教道教與其他世界宗教壹樣,主旨是愛惜人的生命,尊重人類自身的生命價值。道教反對墮胎,認為胎兒也屬人的生命,享有靈性。
《老君說壹百八十戒》第十三戒:不得以藥落去子。《老君說百病》中記載:教人墮胎是壹病。而在佛教的教義裏,墮胎是犯殺戒——五戒中最嚴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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