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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謝宇二審被執行死刑了嘛

2021年12月,福建高院向吳謝宇律師發出關於吳謝宇案庭前會議的通知書。通知書顯示,福建高院決定於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該院第九法庭、福州市第壹看守所庭審室采用視頻方式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不公開進行。此後,該庭前會議延期。

今年3月22日,福建高院下發的刑事裁定書稱,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壹案,於2021年8月24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吳謝宇不服,提出上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壹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本案中止審理。

據了解,中止審理是指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法定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再恢復審判的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壹,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逃脫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記者發現,此次福建省高院下發的《刑事裁定書》中,未提及此次中止審理“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何原因。據相關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