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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員工“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 廣東高院:駁回再審申請

引:

近日,據廣東省高級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前騰訊員工與騰訊公司的勞動合同壹案已於9月2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聽證,9月8日經廣東高法審理,該案 現已終結。

據此前報道,閆x因不滿騰訊公司以“每天在崗時間不足8小時”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先後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請仲裁,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騰訊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壹審、二審均敗訴。

騰訊對此回應稱:

以下為高院判決書:

再審申請人閆x申請再審稱:

(壹)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騰訊公司執行的是彈性工作制,沒有工作時長要求,工位並非!的唯壹工作場所,騰訊公司以每天工作時間不夠8小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其提交的工位監控視頻不足以支持其理由。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偽造的。騰訊公司提供的涉案監控視頻並非是原始載體,視頻的時間可以任意修改,該視頻是偽造的。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騰訊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存有疑點,依法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對此予以采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騰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審判決處理不當,請求立案再審。

騰訊公司提出意見稱:

閆x存在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拒絕服從正常工作安排等嚴重違紀行為,騰訊公司依法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事實。壹、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無誤,請求依法駁回"再審申請。

法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的規定,本院對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事由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進行審查。根據門 申請再審的事由、騰訊公司的意見及壹、 二審判決的情況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

騰訊公司以閆x“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否充分。與騰訊公司簽訂的《員工勞動合同》第三條約定2工作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

騰訊公司《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第3.2條規定:

上述勞動合同的約定和騰訊公司管理制度的規定表明,騰訊公司已對員工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等作出明確要求,員工在執行標準工時制時,即使實行彈性工作時間,亦要確保每天上班工作時間為8小時,且具體安排由管理者“監督執行”,故閆x關於其執行彈性工作制,只要完成工作任務,沒有工作時長要求,無需考勤等主張,明顯與上述勞動合同約定及管理制度規定不符。

已確認真實性的在崗時長統計表顯示,2019年2月3月期間,在工作卡位時長每天3至6小時不等,均不足8小時。其申請再審時對此提出異議,主張除工作卡位外,還有其他工作場所,每天工作時間達到8小時等,並認為騰訊公司提交的有關監控視頻系偽造的,但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法律後果。

閆x還申請本院調取收集騰訊公司所有辦公區域24小時監控視頻,以證明其工作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十九條第壹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的規定,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騰訊公司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案涉《員工勞動合同》第九條關於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騰訊公司可以隨時解除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依據充分,不屬於違法解除。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及其他申請再審事由,均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