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對禁止吸煙有哪些規定?
禁止吸煙的公***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
(二)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四)不得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區內設置煙灰缸等器具或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或物品;
(五)配備專(兼)職禁煙勸導員和巡查員,對在禁煙區的吸煙者進行勸阻。
公***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設置吸煙室,吸煙區或吸煙室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並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
公***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宣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區或者吸煙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煙鬥。
在禁煙區發現吸煙的,可以這樣做:
(壹)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向該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勸導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向區愛衛辦舉報和投訴。
本區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煙有害健康、控制吸煙的社會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標誌。
《公***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是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重點立法項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該條例規定所有室內公***場所壹律禁止吸煙。
下列公***場所禁止吸煙
(壹)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場所;
(二)商場、超市、書店;
(三)各類學校(含托兒所、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活動場所、食堂、學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活動區域;
(四)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網吧)、舞廳、音樂廳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的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
(六)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樓);
(七)公***浴室、理發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公***汽車、出租車等公***交通工具;
(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圖書室、車間、餐廳等;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