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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的消費稅計算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  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7%)*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擴展資料

關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兩次發文進行明確。

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6]74號《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對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壹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浙江稅務局-財政部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後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