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奧會中的各種級別符號都代表什麽意思?
A為使用無靠背輪椅或射擊凳子的運動員;
B為使用低靠背輪椅的運動員;
C為使用高靠背輪椅的運動員。
二.遊泳比賽:遊泳是唯壹的各種殘疾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比賽的項目,包括肢體殘疾、視力障礙、脊椎損傷、智力障礙等等。
智力障礙的運動員,如果符合國際弱智人體育協會的鑒定,遊泳比賽將其定為S14級。
視力障礙的運動員根據他們視力的喪失程度被分成三個級別B1,B2和B3級。在殘疾人遊泳比賽中運動員分別參加11級、12級、13級三個級別的比賽,分別對應B1,B2和B3級,具體標準如下:
B1級:雙眼無感光,或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B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
B3級: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於20°。
對其他殘疾類別的殘疾運動員將進行綜合功能分級。根據運動員的傷殘情況以及水中的運動能力給予相應的綜合評判記分,然後根據總分結果進行分級。測試內容:包括陸上和水中功能兩種測試。截肢運動員則根據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殘肢保留的長度,對照分級標準直接分級。殘疾運動員遊泳分為: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SB級(蛙泳);SM級(混合泳)。S和SM分為10個級別,SB分為9個級別。 S和SB級其總分分別為300和285分;SM級則是根據運動員的S和SB的級別,按公式計算。公式為:(3דS”+1דSB”)÷4=SM級別。
運動員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礎上,根據殘疾運動員的肌力測試、功能障礙評定、劃水動作和轉身蹬池壁的測試進行減分,殘疾程度越重的運動員減得分數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運動員將分在S1級;只減掉少數分,還有266~285分的運動員,則分在S10級。大致的分級標準如下:
S1 SB1 SM1
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不能使用他們的腿、軀體、手,只能稍微活動肩,上下肢運動功能嚴重受限,下肢推進力受限。遊泳中,運動員通常使用背部遊動。
S2 SB1 SM2
運動員能用他們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軀體,或者有嚴重的四肢協調問題。
S3 SB2 SM3
運動員能適當地用胳膊劃水,但不能用腿或軀體;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嚴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殘體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運動員能使用胳膊,並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們的軀體或腿;運動員有協調問題,影響四肢,但主要是腿;運動員三肢短缺。
S5 SB4 SM5
運動員能用他們所有的胳膊和手劃水,但不能沒有軀體或者腿功能;運動員有手足協調問題。
S6 SB5 SM6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雙臂和雙手,以及壹些軀體控制,但沒有腿功能;運動員有協調問題;運動員同側兩肢截肢;矮小癥的特定類型(女性小於130厘米,男性小於137厘米)。
S7 SB6 SM7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壹些腿功能;身體的同壹側有協調或者軟弱問題;兩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壹些腿功能;兩肢截肢;或者壹個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運動員只有壹只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輕的協調問題;或者有壹肢截肢。
S10 SB9 SM10
運動員腿有輕度軟弱;運動員關節的靈活運動受到嚴重限制;運動員雙腳畸形,或者壹肢的小肢截肢。
三.舉重比賽: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壹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鑒定。
殘疾人舉重的分級如下:
(1)截肢標準:雙或單膝上截肢(A1或A2);雙或單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標準:經過踝關節截肢,而不是經過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殘疾:
①下肢運動麻痹,肌力減少20分以上(雙下肢肌力總分100);
②髖關節活動度在60°以內或僵直;
③膝關節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關節僵直;
⑤雙下肢相差7cm;
⑥軀幹:永久性的嚴重的運動障礙或脊柱側彎大於60°(通過X光片測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過145cm並有其它殘疾。
(3)腦癱
運動員必須有診斷證明是腦癱,或是非進行性腦損傷造成的先天或後天的運動障礙。如果僅從神經檢查有異常,但無功能障礙不能參加比賽。
四.田徑項目: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準分別由國際斯托克·曼德維爾輪椅運動委員會(ISMWSF)、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聯合會(ISOD)、國際腦癱人體育運動娛樂協會(CP-ISRA)、國際盲人體育運動協會(IBSA)醫學委員會來制定。對運動員參賽最低標準的限制主要從雙上肢和下肢肌力喪失的程度、關節活動範圍以及其他方面運動功能障礙等因素考慮,這個標準適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壹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準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壹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另外,參加徑賽項目和田賽中跳躍項目,以及投擲項目中非投擲上肢殘疾的運動員,如果僅腕關節僵硬或腕關節及手功能障礙,不符合最低參賽標準。
五.帆船項目:視力殘疾運動員和盲人運動員根據他們的視覺敏感度和視野範圍情況被分為如下三個級別:
B1級-全盲——從雙眼無光感到有光感,但卻在任何方向、任何距離都無法辨別出手的形狀。運動員不能借助任何視力提示來幫助他們進行帆船比賽。
B2級-部分失明——從能夠辨別出手的形狀,到視覺敏感度為2/60(0.0333),而且/或者視野低於5度。
B3級-部分失明——從視覺敏感度高於2/60(高於0.0333),到視覺敏感度為6/60(0.1),而且/或者視野高於5度低於20度。
B1級-全盲-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3分。
B2級-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5分。
B3級-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7分。
B3級-部分失明-是單人帆船項目中的最低殘疾標準。
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級別的殘疾運動員都能參與比賽,必須對三人帆船比賽選手們的分值總和進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駕駛帆船的比賽中,三名運動員的分值總和不能超過14分。這就使得身體殘疾較重的選手也能夠參與比賽。
六.田徑: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準分別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壹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
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準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壹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