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反分裂國家法 的規定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什麽實現和平統壹
反分裂國家法由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005年3月14日通過,***10條。規定,是中國的壹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從中國分裂出去。
堅持壹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壹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壹,最符合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主張通過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壹。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壹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壹。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壹)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