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壹男子持刀闖崔順實女兒住什麽情況?
海外網11月26日電?韓國壹名男子25日潛入前總統樸槿惠閨密崔順實的女兒鄭維羅住所,並刺傷壹名男子。警方事後將涉案男子拘捕,經調查後證實疑犯目的是刺殺鄭維羅。
據《星島日報》報道,行兇男子姓李,44歲。鄭維羅說,他是於當地時間下午約3時闖入她位於首爾江南區的寓所。該男子威脅大廈保安員帶他到鄭的套房,入屋後以利刀刺傷屋內壹名男子。受傷男子已送院治理,但身分沒有公開。警方接報趕至現場,將李拘捕。他向警方報稱,與鄭維羅有錢財瓜葛。
現年21歲的鄭維羅曾被指以不正當手段進入韓國著名的梨花女子大學。她的母親崔順實據稱涉嫌濫用自己對前總統樸槿惠的影響力,促使大學校長接納其女兒的入學申請。韓國教育部調查發現,育有壹名年幼兒子的鄭維羅於前年以“馬術專才生”身分走後門進入梨花女子大學。同期壹些資歷較她優勝的申請者反而不得其門而入。她入學後也被指獲得特殊關照,但自引發爭議後,已自行退學。她曾因違法入學而受檢方調查,但未被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殺人犯法害人害己這樣的事情還是不要發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