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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的意見都算是法律嗎針對廣西南寧青秀區法院因懷疑吳良述

不是。除司法解釋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有壹些審判指導性文件出臺,壹般稱為司法性文件。司法性文件從性質上來說,不是司法解釋,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不能直接引用與法律、行政法規等並列作為裁判依據。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七)民事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問題。

第五,司法性文件的引用問題。

除司法解釋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有壹些審判指導性文件出臺,壹般稱為司法性文件。司法性文件從性質上來說,不是司法解釋,但有的對審判工作又具有指導作用,是否可以援引,並沒有明確的說法。特別是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形式不明確時,壹般都統稱為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司法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釋,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不能直接引用與法律、行政法規等並列作為裁判依據,但可以在說理部分引用作為說理依據。至於1997年以前的司法性文件,壹般作為司法解釋對待,可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