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解救致人死亡都有哪些處罰措施
壹、警察見死不救犯法嗎 我國《警察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作為警察如果不盡到職責,其面臨最嚴重的起訴就將是故意殺人。因為 刑法 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於間接或故意殺人。在以往各地審理類似案件時,曾有將普通公民見死不救按 故意殺人罪 判處的案例。 二、見死不救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見死不救,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壹是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二是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 對於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那行為人是觸犯刑法的。壹般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例如,張三抱著鄰居的五歲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進糞坑裏,張三嫌臟而不救導致小孩溺亡,那張三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按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又如嫖客到賣淫場所 嫖娼 時突發心臟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對於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不構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張三救他,張三揚長而去,李四因沒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張三不構成犯罪。又如張三去壹荒山上打獵,發現壹棄嬰,明知不救棄嬰會死亡,張三沒救,也不構成犯罪。 在某些負有特定義務或先義務的情況下,不作為(包括見死不救)也能構成犯罪行為。如甲帶鄰居小孩出去遊泳,甲在會遊泳的情況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構成過失殺人罪;但若甲為路人的話,見死不救,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警察作為我國保護社會和人民安全的壹類重要崗位,對我們的生活尤為重要。相關的警察在日常生活中,如對相關的人民見死不救的,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的行為給與相應的處罰,來保證我國社會的治安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