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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逼迫男子與其發生性關系,該行為法院是如何定性的?

在生活中我們都聽到過,是男子強迫女子發生關系,可是女子強迫男子發生關系。女子並不是會判定為強奸罪,但是這樣的行為已經屬於了犯罪狀況,會被法院判定為故意傷害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女性,會被法院判定為故意傷害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可以看出,刑法對於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並且完成“強奸行為”,並不構成強奸罪。

雖然女性侵犯男性不能以“強奸罪”論處,不過這並不代表實施了侵犯行為的女性不會受到懲罰。她們可能涉及兩個罪行:壹是強制猥褻、侮辱罪,二是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被害人或者侮辱被害人的行為。值得說明的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受害人沒有性別限制,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只要侵害了他人的性自由權,違背了他人的意誌,都有可能涉及該罪。

《刑法修正案(九)》將婦女QJ男性的行為評價為強制猥褻行為,應依法受到刑罰處罰。婦女雖然不能單獨成為針對男性的QJ罪,但在***同犯罪場合,不排除婦女可以成立QJ罪,既可以成為QJ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QJ罪的實施犯。

同時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2條第二款中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國際上,男性的性權利與女性壹樣,需要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平等保護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