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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特殊需要用火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垃圾,點燒田(埂)、牧草、稭稈,吸煙、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

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壹)需要點燒防火隔離帶、生產性用火的,應當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進行生產性用火的,應當設置防火隔離帶,安排撲火人員,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四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並將用火時間通知毗鄰地區;(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設置防火隔離帶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