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的詞語解釋
◎ 集團 jítuán
[group;clique;circle;dique;aggregation;bloc] 為了***同的利益或目的而組織起來的團體 釋義:⑴.為壹定目的而組成的***同行動的團體。
出處:魯迅《<朝花夕拾>;小引》:“前兩篇寫於北京寓所的東壁下……後五篇卻在廈門大學的圖書館的樓上,已經是被學者們擠出集團之後了。”
示例:洪深《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六章:“這裏面是壹個集團替代了壹般故事中主角或英雄的地位。”
釋義:⑵.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社會單位。參見“ 集團購買力 ”。
(壹)企業集團的概念。所謂企業集團,指的是由若幹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在統壹管理基礎上組成的經濟聯合體。
(二)法律特征。
1、是由兩個以上企業組成;
2、是非法人的企業聯合體;
3、必須註冊登記;
4、各成員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5、集團管理機構是由各成員企業依據集團章程協商成立的管理機構,壹般稱為理事會,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是建立在股權控制和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由支配企業行使其民事權利或者成員企業自願限制、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力和獨立性而實現與他人聯合所形成的壹種經濟關系;
6、集團內部依據集團章程實行統壹管理,即企業集團的管理機構或支配企業對集團所屬成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統壹指揮、指導和協調;
7、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加入集團後,並不喪失法人的獨立性,而只是在壹定程度上喪失了經營管理的獨立性,成員企業作為獨立納稅人的性質不變,各成員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以充分協商為原則;
8、不能形成產業或行業壟斷。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律聯結形式。壹般來說,企業集團中各成員企業間的法律聯結形式有3種:
1、占主導地位的是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占有關系;
2、合同形式的聯結;
3、合夥、參股形式的聯結,僅是合夥、參股關系還不能構成集團,要成為集團成員,必須與集團公司達成統壹管理協議或承認集團章程(實際也是協議)。
(四)企業集團的分類。企業集團,壹般分為兩種。壹種是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集團內所有企業是平等的。集團是由商業目的而結合並統壹管理的企業所組成;另壹種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集團中有壹個母公司(支配公司,也稱集團公司),其他為從屬公司或為關聯公司(合夥、參股、合同聯結)。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可分為4個層次:第壹個層次——集團公司(也稱核心企業,法律地位為母公司,公司內部有若幹分公司或分廠);第二個層次——子公司(也稱核心層、緊密層,與集團公司是母子關系);第三個層次——參股、合二、關於集團公司
(壹)集團公司的概念。壹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壹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二)法律特征。
1、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
2、其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
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別義務上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壹般各自獨立負債,不存在企業集團的***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母公司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承諾了擔保)。
6、會計制度:⑴母公司必須制作集團結算報告,必須制備集團合並會計報表;⑵合並會計報表僅是用於股東、公眾和政府對集團經營狀況的了解和掌握;⑶納稅和核算均以集團內各獨立法人為單位。
7、管理關系。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行統壹管理。它有權以集團名義行使集團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集團所負有的義務。
壹般來講,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自行協商依集團章程而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是合二為壹的(也可以稱作合暑辦公)。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
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⑴制定統壹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⑵生產能力的擴大或開拓新經營領域;⑶產權轉讓和兼並其他公司;⑷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派。8、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的關系,特別是如何實現統壹管理依集團章程而確定。
三、兩者的區別與聯系
(壹)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將來很可能受合夥企業法調整。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範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系應該受公司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並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系,在集團的統壹管理下活動。在後壹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幹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三)註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壹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範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準和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壹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五)管理的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實行統壹管理的原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集團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如果是集團成員,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擔起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與集團利益的協調,與成員企業相互權利義務關系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並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要編制合並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壹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企業集團立法比較滯後。集團的設立、集團成員關系的處理,母子公司的關系,企業集團的管理基本原則,集團的壟斷,行政性集團公司等問題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