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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樓房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拆遷補償:根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23條規定:

(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 公灘面積 10平方米 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於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2、搬遷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壹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2)選擇房屋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協議約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

(3)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壹並支付上述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