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什麽意思
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具體規定如下:
1、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根據案情不同,每個人關押的時間是不同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壹年半左右;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壹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
4、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壹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