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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條例(2022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務、禁毒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禁毒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內容,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並組織開展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組織開展禁毒示範創建和禁毒重點整治;

(四)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五)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開展禁毒工作調查研究,發布年度禁毒報告;

(七)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禁毒委員會的成員單位由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責任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並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牽頭組織口岸緝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組織推動禁毒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支持戒毒醫療服務,組織、指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等工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藥物濫用監測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處毒品犯罪。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禁毒宣傳教育、社會幫扶、誌願活動等,協助開展相關禁毒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交通、新聞出版、郵政、海關、人民銀行以及機場、鐵路部門和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禁毒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依法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基層毒品治理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第八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本行業禁毒自律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督促會員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會員,實施必要的自律措施。

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和誌願者隊伍,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誌願者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第九條 本市建立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禁毒合作機制。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禁毒執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國際和地區合作交流。

本市推動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禁毒情報信息互通、數據資源***享、應對處置聯動等工作體系,增強區域禁毒工作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