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題:什麽是收入分配問題?為什麽會有收入分配問題?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斷擴大,貧富分化加劇。
主要表現為:壹是以基尼系數反映的居民收入總體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承受線。1991年為0.282,1998年為0.456,1999年為0.457,2000年為0.458,10年上升1.62倍。二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1990年城鄉居民收入之比為1:2.2,1995年為1:2.71,2000年為1:2.79,2001年擴大到1:2.9。三是地區間差距擴大。2000年,東部地區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與最低的省差距超過3倍。四是行業間的收入差距進壹步擴大。80年代中期,行業間收入差距開始顯現,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業人均收入與最低行業之比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五是不同經濟性質的單位職工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國有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與集體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資差距為1.25:1,2001年擴大到1.63:1,其他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與集體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相比,1985年的差距為1.49:1,2001年發展到1.77:1。六是城鎮內部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的擴大速度明顯加快。特別是近兩年,高收入戶的收入增長大大超過了低收入戶的收入增長,2002年1季度的統計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總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總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為7.66倍。
2、財產的集中度越來越強,居民家庭財產的差別越來越大。
最新的調查統計顯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財產總額的53.6%。與此同時,城市居民金融資產出現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趨勢,戶均金融資產最多的20%家庭擁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資產總值的比例目前約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戶均擁有的金融資產只有居民金融資產總額的1.3%。
當前中國城市居民家庭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51,遠遠高於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0.32。
3、體制內的“平均主義分配”和體制外的“收入差距過大”兩種極端現象同時並存。
“平均主義”並沒有徹底根除,主要表現在工資收入(不包括工資外收入)分配上,多數國有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內部工資收入分配差距偏小。
與此同時,在工資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著“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現象。工資外收入、壟斷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規範。
壹是工資支付不規範,全國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現象;二是工資提取不規範,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計劃外、基數外提取工資現象較普遍;三是部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超過工資總額的4%的標準進入,變相提高收入;四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務消費”隨意性太強,缺乏合理有度的約束。
5、整體收入結構仍不合理。
主要表現為:壹是工資收入結構不合理,制度內工資低,制度外勞動報酬高,項目繁多,未納入工資內;二是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與中央關於“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國城鎮居民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格局還遠遠沒有真正調整到位,其它要素參與分配還需要進壹步增加比重。
報告認為,可確立壹些個人可支配貨幣收入財稅調節政策:
第壹,在各級財政之間合理劃分收入分配調節事權。收入分配調節涉及各級財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劃分事權。由於我國是區域經濟極度不平衡的國家,收入分配調節事權不可能相對集中,確定全國範圍內相對統壹的調節標準也就不是壹個務實的選擇。為此,收入分配調節的基本事權應按居民屬地來劃分。但考慮到各級財政收入汲取能力的體制性和資源性差異,可把收入分配調節財力支持劃入轉移支付體系。進壹步說,上級財政可從專項轉移支付角度向下級財政撥付資金彌補下級財政的收入分配調節財力不足。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為了實現收入分配調節的針對性,中央財政對向省級財政轉移扶貧資金時可指定地區和類別。省級財政則可向符合條件的下級財政確定收入調節補助。這種補助額的確定應以各地收入、物價和人口狀況為依據,而不必尋求補助標準的統壹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時壹方面可利用納稅信息,另壹方面則可利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統籌賬戶金額等。通過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絕對額。同時,還應利用價格指數、工資指數、實物耗費指數等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動狀態。建立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在於我們準確劃定調節對象提供基礎資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調節資金支出方式。目前我國調節收入分配的財政性資金的支出以現金補助為主,這種模式在現實情況中暴露出了壹些明顯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資金使用壹定程度上不能夠充分實現預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階層部分領取補助金者把錢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費上。為此,我國各級財政可建立對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消費的定向補助制度。如憑發票或收據報銷定額義務教育學雜費、水電費、醫藥費、食品支出等。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補助範圍。定額標準確定權可由市級財政掌握,省級財政可酌情予以調控。
第四,調整相關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在適度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少級次、擴大級距並降低稅率,特別是3000元—5000元這壹區間內的收入應采取低稅率政策,因為這壹收入區間是中等收入階層的收入界限,稅率過高會抑制中國的消費擴張,反過來削弱經濟增長。在房產稅方面,可考慮在把房產分類的基礎上,把中高檔私人住房納入征稅範圍,稅率從低、征管從嚴。當然,這要以進壹步規範房產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費為基礎。
第五,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中設立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助金。對低收入群體子女來講,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實現收入階層轉換的基本條件。為此,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以及有條件的市級財政可在教育經費中核定壹部分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助金。這筆資金可通過教育部門根據壹定的原則無償補助給符合特定條件的已考入大學的低收入群體子女。中央財政的這筆專項資金可向西部地區傾斜,經濟發達的省份可把此類資金更多地向省內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