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國務院直屬機關民政部的結構及相應部門的職能
1,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下設:綜合處、秘書處、調研室、民政部新聞辦公室、民政部信訪辦公室
2,政法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下設:綜合處、法制壹處、法制二處
3,民間局: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權限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下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登記處、社團管理壹處、社團管理二處、基金會管理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涉外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執法監察辦公室
4,優安局
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擬訂軍供站設置規劃;審核擬列入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築物名錄;承辦境外我國烈士和外國在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事宜。
下設:綜合(軍供管理)處、優待撫恤處、烈士褒揚事業處、軍休安置管理處、退役士兵安置處、復員幹部安置處
5,救災司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壹發布工作;承辦中央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辦國際減災合作事宜。
下設:救災捐贈(綜合)處、救災處、備災處、減災處
6,救助司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國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下設:綜合(監察)處、城市處、農村處、醫療救助處
7,政權司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下設:農村社區建設(綜合)處、農村基層民主處、城市工作處
8,區劃司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審核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組織和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參與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9,福利司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下設:福利彩票(綜合)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和殘疾人福利處、兒童福利處
10,事務司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下設:綜合處、殯人事司管理處、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處、婚姻收養管理處
11,財務司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下設:綜合處、規劃統計處、財務處、基建處、國有資產管理處
12,國際司
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本部與港澳臺交流合作事宜;會同有關方面承辦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設:綜合(港澳臺、難民安置)處、雙邊處、多邊處
13,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下設:勞動工資(綜合)處、黨群工作處、人事處、人才工作處、 科技標準化處、 社會工作壹處、社會工作二處
14,監察局
這個監察局是壹般都是中紀委監察部派來監督的,監察局內設三個室:辦公室、紀檢監察壹室、紀檢監察二室。
15,離退休幹部局
主要是處理壹些老幹部的善後工作
16,機關黨委
這個就是民政部的直屬機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