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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阜陽市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阜陽市房建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誠信評價細則》《阜陽市公***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細則》等文件的通知

阜公管〔2022〕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完善公***資源交易信用體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阜陽市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阜陽市房建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誠信評價細則》《阜陽市公***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細則》等文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年8月26日

阜陽市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建立健全公***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增強公***資源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資源交易平臺整合***享指導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阜陽市公***資源交易平臺參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公***資源交易活動有關主體的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合法、客觀、審慎的原則;

(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原則;

(四)誰評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五)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

第四條 建立全市統壹的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實行分級負責,分類評價,綜合評級,動態管理,公開透明,信息***享。

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全市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

財政(國資委)、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範圍內的信用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管理。

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在行政區域的公***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當事人進行信用評價。

市公***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章 評價體系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信用評價的對象是參與公***資源交易活動的競爭主體和中介機構。

(壹)工程建設項目評價對象是指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法人。

(二)政府采購項目評價對象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供應商、采購代理等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三)其他公***資源交易項目評價對象是指參與國有產權交易、土地拍賣等公***資源交易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拍賣公司。

第六條 信用評價的主體是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評價部門,招標人(建設單位)、采購人、項目單位以及參與公***資源交易活動的競爭主體和公***資源交易服務機構。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財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

其他評價部門是指人社、統計、稅務等部門。

招標人(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投資者或管理主體。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項目單位是指依法開展拍賣、招租等公***資源交易活動的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公***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是指:市公***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

第七條 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制,通過對評價對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評價計分。

基本信信用息是指被評價對象的註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被評價對象獲得的與公***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獲獎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包括被評價對象在公***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失信信息。

第八條 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監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業對評價對象的評價細則,收集和整理本行業監督管理相關機構對評價對象的評價信息,作出信用評價計分。

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制定公***資源交易監督部門、招標人、采購人、項目單位對投標人、供應商、競拍人等競爭主體以及中介機構的評價細則。評價主體按照評價細則對評價對象在交易活動中的行為進行評價計分。

其他評價部門對信用評價對象的評價信息,由市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直接從“信用阜陽”網站獲取。因同壹失信行為被不同主管部門處罰的,不作重復記錄。

各信用評價主體部門應及時收集、整理、確認和錄入嚴重失信主體信息,依法依規在市公***資源交易網公開發布

第九條 信用評價細則應當明確評價的主體、對象、內容、標準、計分方法、評分依據、評價程序、上報時限、異議處理等內容,並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第三章 評價計分方法和運用

第十條 評價對象信用評價得分按下列權重計算: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評價計分占信用評價得分的50%;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評價計分占信用評價得分的30%,招標采購人評價計分占信用評價得分的20%。其他評價部門評價實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同壹評價對象在壹評價期限內有多個評價項目的,其信用評價計分按多個項目評價得分的平均值計算。

第十壹條 評價對象初始進入評價信息系統無評價計分的,初始分按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招標采購人評價計分權重的50%分值計算。

第十二條 評價對象的信用評價等級劃分為AAAA、AAA、AA、A四個等級。

(壹)累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為AAAA級;

(二)累計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為AAA級;

(三)累計得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為AA級;

(四)累計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列為A級。

第十三條 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將評價結果應用到公***資源交易活動中。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購人、項目單位將評價結果應用到公***資源交易活動中,並載明信用評價結果使用方法。

第十五條 評價對象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其參與公***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評價依據。

第十六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及其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禁止參與公***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章 信用評價系統

第十七條 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評價主體建設全市統壹的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搭建信用評價***享平臺,並做好系統數據對接工作。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系統采取分級分類采集,集中匯總運用的操作模式。

(壹)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招標人、采購人、項目單位對評價對象評價信息由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統壹錄入,其他評價部門的評價信息由相關部門自行錄入。

(二)信用評價系統結合各方評價結果自動匯總評價對象的評價得分。招標、采購項目信用評價計算遞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評價信息系統評價得分為準。

(三)由各行政監督部門確定的不良行為信息實時錄入評價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評價對象的評價等級、被禁止參與公***資源交易活動期限等內容在市公***資源交易網予以公示。

第五章 異議處理和責任

第二十條 公示期間,評價對象對評價主體的信用評價若有異議,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評價部門、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評價有異議的,評價對象應向作出評價的部門反映,作出評價的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處理並給予答復。

(二)對其他評價主體評價有異議的,評價對象應向作出評價的主體反映,評價主體應當復核並答復評價對象,如有錯誤,應當糾正。評價對象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投訴,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應當調查並給予答復,發現確有錯誤的,要求評價主體糾正。

(三)對信用評價系統匯總計分有異議的,向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投訴,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調查並給予答復,發現確有錯誤的予以糾正。

評價對象對本條(壹)至(三)項答復仍不滿意的,可以提起仲裁、行政復議或訴訟。

第二十壹條 在異議處理過程中,異議處理結果不溯及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招標采購項目。

第二十二條 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各評價主體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未按照規定時間或程序或標準計分、應當計分而不予計分或者超出範圍予以計分、計分錯誤的;

(二)不在規定的系統或網站發布或擅自采集、記錄、發布、泄露、使用評價信息的;

(三)隱瞞、錯報、漏報信用信息給評價主體造成名譽或者經濟損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關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進行商業活動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遵循“誰決定、誰修復,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依法依規修復。

第二十四條 被評價對象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糾正相關失信行為,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向作出評價的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 申請信用修復,被評價對象應提交以下材料:(壹)信用修復申請書:(二)守信承諾書;(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四)評價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部門根據信用修復制度作出是否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準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系統修復信用信息,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阜陽市房建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誠信評價細則

第壹條 為加強公***資源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範建築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阜陽市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阜陽市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在我市公***資源交易平臺從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的投標活動的施工企業的誠信評價管理。

第三條 誠信評價應當遵循誰評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評價主體是市城鄉建設局、市、縣(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招標人(建設單位)及市人社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法院等部門。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根據其制定的評價辦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評價。

市、縣(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根據《施工企業招標采購誠信評價標準(公管部門評價)》對施工企業進行評價。

招標人根據《施工企業招標采購誠信評價標準(招標人)》對施工企業進行評價。

市人社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法院等部門的評價信息由公***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從“信用阜陽”中獲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有關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市城鄉建設局評價計分占信用評價得分的50%;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評價計分占信用評價得分的30%,招標(采購人)評價計分占信用評價得分的20%。市人社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法院的評價實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市、各縣(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招標人對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計分實行 100 分制。其中初始分為總分權重的80%。良好行為實行加分制,不良行為實行扣分制,直至扣完為止。

評價對象信用得分為初始分 + 良好行為累計得分 - 不良行為累計扣分。最高得分為 100 分,最低得分為 0 分。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局對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由市城鄉建設局進行公示。

公***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對施工企業進行評價結果形成後當日在市公***資源交易網進行公示。

招標人對施工企業評價形成後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資源交易監督部門。

公***資源交易監督部門收到招標人評價結果後,1個工作日內在市公***資源交易網進行公示。

第八條 評價對象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價主體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評價主體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在受理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異議人。

第十條 評價對象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理由成立,需要修改評價計分的,評價主體在答復申請人同時將修復結果提交公***資源交易機構。

第十壹條 評價結果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未收到評價主體暫停計分或撤回原評價計分通知的,公***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將評價計分計入評價對象項目評分,並予以生效。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公***資源交易監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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