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區別
區別在於:
1.違法所得:是使用違法方式獲得的財產,包括資金和實物。
2.非法財物:則是指使用非法資金購置的財產。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解釋,“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所占有的違禁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這些財物可能原本屬於違法行為人的合法財產,因違法行為而轉化為非法財產。如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無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機械、工具、原料、摻雜摻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們在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要註意與“非法財物”的區分,否則會造成違法行政。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或其他財物,如銷售違禁品、銷售偽劣產品而獲得的錢款。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當非法所得表現為壹定的物時,非法所得除包括壹定的物外,還包括該物所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物質利益。例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將盜竊的貨幣存入銀行,則該貨幣產生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也應當壹並追繳。“退還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應當作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公安機關追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屬於被侵害人無合法根據而事實上擁有的財產,則應當退還給真正的合法權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層意義上的“被侵害人”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違禁品和其他財物無償收繳的處罰形式。
1、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就性質來講,這些財物不屬於當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例如用作賭資的金錢等;
3、違禁品。違禁品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生產、加工、保管、運輸、銷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場所禁止攜帶的物品,如在車、船、飛機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黃色書刊、黃色錄音錄像帶等淫穢物品、毒品、內容反動的宣傳品等。
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產有所不同,當非法所得表現為壹定的物時,非法所得除包括壹定的物外,還包括該物所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物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