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獎牌
(征求意見稿)
(中國籃球協會於2005 年 月 日發布)
第壹條 為依法保護和充分利用中國籃球協會及其會員、各級籃球聯賽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和整體商業資源,促進中國籃球運動的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籃協特指中國籃球協會及其授權單位。
第三條 聯賽指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聯賽)、中國女子籃球甲級聯賽(WCBA聯賽)、全國男子籃球聯賽。如有必要也包括其他中國籃球協會主辦的各級籃球聯賽。
第四條 球隊指參加聯賽的中國籃協註冊俱樂部和(或)其按規定組織的籃球運動隊 。
第五條 運動員指參加聯賽的中國籃協註冊俱樂部和(或)其按規定組織的球隊的球員。
第六條 運動員個性特征指運動員個人的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顯示其與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球隊關系的姓名、昵稱、簽名、名義、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認的個性特征。
第七條 運動員球員特征指運動員個人的以任何形式涉及或展示與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球隊之間關系或聯系的姓名、昵稱、簽名、名義、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認的特征,包括但不限於運動員參加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球隊的任何活動及中國籃協組織的其他活動的個人形象或特征、運動員穿著中國籃協或聯賽、球隊統壹裝備的個人形象,以及運動員以中國籃協、聯賽、球隊運動員名義和(或)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涉及與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球隊關系的其他個人形象或特征。
第八條 運動員集體特征指同時顯現或使用的三名(含)以上運動員的姓名、昵稱、簽名以及與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球隊有關的形象等其他可辨認的集體特征,包括由運動員單個形象組合而成的群體形象,但該組合不得特別突出其中壹人特征。
第九條 個人贊助協議指運動員個人與他方簽署的授權他方使用運動員個性特征並收取使用費和(或)贊助物品的合同或協議。
第十條 中國國家籃球隊現役運動員指正在中國國家籃球隊集訓的球員。如在非集訓期間,則指在最近的上壹個集訓期內入選國家隊和/或國家集訓隊的球員。
第十壹條 中國籃協有權在全球範圍內對以任何形式出現的運動員球員特征享有獨家所有權和使用權,並可授權他人使用。未經中國籃協書面許可,運動員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運動員球員特征。
第十二條 中國籃協在全球範圍內對運動員球員特征享有的使用權僅限於中國籃協或聯賽各類公***關系及市場開拓活動。在征得運動員書面同意並向運動員支付合理費用的情況下,中國籃協方可將運動員球員特征用於對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直接代言或特定產品的包裝、銷售。
第十三條 中國籃協在全球範圍內對運動員集體特征享有獨家所有權和使用權,並可授權他人使用。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公關、宣傳、推廣、市場開拓、包裝、銷售等。
第十四條 中國籃協授權球隊享有其所屬運動員集體特征的使用權,但使用範圍僅限於球隊的各類公***關系和市場開拓活動,不得用於對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直接代言或特定產品的包裝、銷售,並且在公***關系和市場開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賽事、活動)中不得出現與聯賽贊助商相競爭的品牌的名稱、標誌、廣告或其他表現形式。球隊冠名贊助商須向中國籃協申報,在獲批準後可將該球隊運動員集體特征用於產品的推廣、銷售、包裝等。
第十五條 中國籃協有權在聯賽比賽或其他相關活動中,或其指定的合理時間和地點,拍攝、錄制或制作運動員球員特征或運動員集體特征,運動員應真誠予以配合。由此而產生的照片、圖片、錄像及印刷品等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為中國籃協獨家所有。
第十六條 球隊和運動員須參加中國籃協安排的商業性賽事(每年不超過8場)和由三名(含)以上聯賽運動員出席的贊助商推廣活動(每年不超過6次),並有義務無償參加中國籃協和聯賽的公益性活動及宣傳推廣活動。如運動員同時為中國國家籃球隊現役運動員,則該運動員在履行本條要求外,還須另行履行國家隊的相關商業比賽和推廣活動義務。
第十七條 除遵守本辦法第十六條外,運動員還須參加球隊合理安排的商業性賽事或活動,並有義務無償參加球隊組織的公益性活動及宣傳推廣活動,但不得與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相沖突。
第十八條 中國籃協在開發銷售三名(含)以上聯賽運動員的特許球服及裝備的同時,有權銷售某個運動員所穿著的含運動員姓名、號碼等標識的聯賽隊服等裝備的原版復制品。
第十九條 中國籃協有權在全球範圍內自行開發銷售或授權他人開發銷售含帶運動員球員特征的杯子、徽章、海報、球星卡、郵票、電話卡、三角旗、玩偶、貼紙等聯賽和球隊標誌產品,並在相關產品上顯示贊助商標識。但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中國籃協應在將運動員球員特征用於標誌產品上的同時,將中國籃協或聯賽的贊助商的標識從標誌產品上移除(球星卡生產商的標識除外):
(壹)運動員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簽有許可某特定產品使用運動員個性特征的贊助協議。
(二)該協議截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仍然合法有效(僅限於該原協議,而不包括其後續協議)。
(三)運動員個人贊助產品與中國籃協或聯賽的贊助產品相沖突。
(四)運動員已經按照本辦法按時並完整地向中國籃協提交真實、準確的有關個人贊助協議。
第二十條 中國籃協有權為中國籃協和(或)聯賽設立的獎項簽署贊助協議。運動員須接受中國籃協和(或)聯賽所頒發的獎項,並出席相關頒獎活動,無論運動員個人贊助協議是否直接或間接禁止其參與相關頒獎活動。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獎項贊助商可以適當方式(如祝賀廣告等)宣傳運動員獲得該獎項或被提名的事實,並可在其宣傳推廣中合理使用運動員作為獲獎運動員或被提名運動員的比賽和受獎形象。
第二十壹條 中國籃協贊助商或授權人不得在鞋類產品中使用運動員球員特征。
第二十二條 中國籃協在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運動員集體特征和運動員球員特征時應盡力維護和保護運動員形象。球隊在使用運動員集體特征時也應盡力維護和保護運動員形象。
第二十三條 運動員利用或授權第三方使用其個性特征進行任何商業贊助推廣活動時,不得侵犯中國籃協及聯賽、球隊商業權利和知識產權,包括未經中國籃協書面許可,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運動員球員特征及中國籃協、聯賽、球隊的名義、名稱、標誌、顏色、比賽場館、比賽訓練設施、比賽球服等。
第二十四條 運動員不得從事有損中國籃協和(或)聯賽、球隊形象,或與運動員身份、行業特征不相稱的廣告宣傳活動,尤其不得從事與煙草、烈酒產品有關的廣告宣傳。
第二十五條 運動員的個人贊助協議須通過中國籃協註冊經紀人經辦,並報經其所在球隊批準後方可簽署。國家隊現役運動員還須在此基礎上另報中國籃協批準方可簽署。
第二十六條 運動員應在本辦法發布後進行第壹次註冊時,作為註冊文件的附件,向中國籃協申報其已簽署的全部個人贊助協議的完整文本,並同時註明經紀人姓名、身份證號、電話、手機、傳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中國籃協有責任對運動員提交的個人贊助協議嚴格保密。運動員在註冊期內新簽署個人贊助協議(包括新簽署的和續簽的協議)的,應於簽署後十日內向中國籃協申報備案。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籃協相關規定、辦法的運動員個人贊助協議,中國籃協有權不承認其中某些條款或整個協議的效力,並要求運動員修改或取消協議。對於未及時申報個人贊助協議或弄虛作假的運動員,中國籃協除不承認其個人贊助協議的效力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由於以上原因使運動員無法履行個人贊助協議而造成的損失或法律糾紛,將由運動員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運動員參加比賽、訓練和出席新聞發布會,應按規定穿著中國籃協或聯賽提供的全套裝備(包括但不限於比賽服、訓練服、熱身服、運動外套、運動鞋、護腕、包等配件),並不得擅自改變或覆蓋服裝或裝備上的任何名稱、標誌、圖樣的任何部分。運動員擬按個人贊助協議要求穿著指定品牌運動鞋時須符合中國籃協和聯賽的統壹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服從並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籃協及聯賽關於運動員的各項有關規定和辦法,如運動員同時為中國國家籃球隊現役運動員,則該運動員除遵守本辦法外,還須另行遵守國家隊有關規定和辦法。 中國籃協充分尊重運動員與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籃協及聯賽有關規定和辦法不相沖突的商業承諾。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運動員,中國籃協除警告並要求其糾正違規行為外,還將視具體情節,給予5000-20000元/次的罰款,依次累計。對後果特別嚴重、影響惡劣或拒不改正的,中國籃協有權暫停或取消其註冊運動員資格。對於因運動員違反本辦法或其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籃協、聯賽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運動員須承擔相關的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及國家體育總局規定相矛盾或沖突之處,或本辦法未提及之處 ,按法律、法規及國家體育總局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籃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