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死刑的罪名壹***有46個,分別為:
1.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壹款、第113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第二章 危害公***安全罪 (14個),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故意殺人罪(第232條)、故意傷害罪(第292條)、強奸罪(第236條)、綁架罪(第239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搶劫罪(第263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暴動越獄罪(第317條)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2個),貪汙罪(第382條、第383條),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投降罪(第423條)、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438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第439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擴展資料
統壹死刑的標準:
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壹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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