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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出內鬼 多地儲戶丟存款銀行有責任嗎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顯示,1月8日,四川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騙取瀘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準逮捕。嫌疑人僅通過偽造的銀行票證,就成功從銀行騙取瀘州老窖公司上億元存款。

問責難索賠“幾乎不可能”

“存款丟失後,大家最關心的是能否索賠追回。”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平說,現實情況是,“幾乎不可能”。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沒有具體規定。

面對存款冒領、丟失等質疑,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

“確定是銀行、儲戶還是員工個人的責任十分困難。”劉繼承說。安徽壹些遭遇“存款變保單”的郵儲銀行儲戶向記者反映,誤導銷售多發生在偏遠地區,櫃臺人員甚至折疊存單只露出簽名欄,直接讓警惕性不高的儲戶簽名。

有些銀行聲稱冒領人提供了儲戶姓名、開戶時間、賬號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責任在於儲戶泄露了個人信息。“但從因果關系來看,信息泄露不能說明儲戶壹定存在過錯,銀行方面同樣可能造成儲戶信息泄露,直接導致存款丟失。”徐玉平說。

例如,根據湖南省公安廳通報,2005年,湖南衡陽市民胡某將1500萬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陽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後卻只剩下600元。經公安機關調查,該詐騙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該支行行長的弟弟,嫌疑人偽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銀行的公司印鑒,並在銀行順利掉包印鑒,取走上千萬存款。

存款丟失後,獲賠更是艱難,扯皮數年的情況司空見慣。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後,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經過6年訴訟後,2014年,二審法院認定銀行無過失。

在湖南、浙江等地發生的存款丟失案件中,儲戶索賠同樣經過多年也沒有說法。壹些“丟錢”的上市公司也屢屢與銀行對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2013年曾宣布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1億元存款被盜。事後盡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導致上市公司在當年虧損3668萬元。這意味著大部分損失依然由股東承擔。

“銀行拿他們沒辦法”?

據杭州警方知情人士介紹,“存款大盜”往往在壹地或壹家銀行得手後,才會展開大規模作案。以本次在杭州作案被抓獲的團夥為例,他們不僅在浙江省內作案,還曾在鄰近多省得手,涉及的銀行包括國有大中銀行和地方小型農信社。“盡管手法高度雷同,銀行卻拿他們沒辦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郭華等專家表示,存款丟失越來越頻繁,從中小銀行到國有大行,壹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對違法違規的警惕意識低下,技術升級遲緩。理論上來說,除了系統顯示錯誤外,丟錢現象完全能夠杜絕。

根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對於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對機構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教授張宗新認為,儲戶與銀行間構成的是儲蓄合同關系。儲戶存在銀行的錢,如果被犯罪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

然而在實際中,商業銀行卻頻頻要求消費者自己取證,否則對“丟錢”不負責。“存錢時說國有大行最可靠,還有監測系統等‘高科技’保護,丟了錢又來找儲戶要證據、要錄音。”廣東壹家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表示,對類似案件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銀行自證沒有過失。

壹位銀行業內人士坦言,在沒有書面證據和錄音的情況下,銷售人員往往不承認存在誤導,因此也需要督促銀行完善合同監管,建全可疑交易監測系統。“現在壹些基層員工甚至私下和保險公司等第三方展開‘合作’,並享受提成,銀行方面至少應當為監管不力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