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 建築施工圖紙
a、 尺寸界線:只能是細實線,並應由圖形的輪廓線、軸線或對稱中凡線處引出。
b、 尺寸線與箭頭:尺寸線用細實線,其終端應畫出箭頭,並指到尺寸界線。尺寸線不能和其它圖線代替,壹般也不得與其它圖線重合或畫在其延長線上。
c、 尺寸數字與符號:數字應按標準字體書寫,且在同壹張圖紙上的字高要壹致。尺寸數字和符號不可被任圖線所通過,否則必須把圖線斷開。
3、 字體
《國家標準》對技術圖樣及有關技術文件中的漢字、字母和數字的結構都有詳細的規定。要求圖樣中必須字體工整、筆劃清楚、間隔均勻、排列整齊。
a、 字體高度的公稱尺寸系列為:1.8、2.5、3.5、5、7、10、14和20mm。
b、 字體使用長仿宋字體+標準簡體。
c、 漢字高度不小於3.5mm,字寬為字高的0.7倍。
d、 字母和數字可以寫成斜體或直體,斜體字字頭向右傾斜,與水平基線成75°。
4、其它規定
a、 為了將尺寸標註和相應的對象區分開來,壹般應當為尺寸標註建立壹或多個專用圖層。
b、 在樣式中,凡涉及數值時,可以輸為“0”,表使用系統默認值。
c、 在完全安裝的2004版CAD中,標註字體可選用“gbcbig.shx”或“gbenor.shx”,這兩種字體本身的高度比已基本符合國標要求
建築面積計算的壹般規定
1 層高超過2.2米的樓層均應計算建築面積,層高不超過2.2米的建築樓層不計算建
築面積。
2 單層建築物,不論其層高如何均按壹層計算建築面積;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及建築 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壹層計算建築面積。
3 建築面積有預售面積和竣工建築面積之分,預售建築面積的計算依據是建築施工
圖,竣工建築面積的計算依據是竣工後的實際建築物尺寸。
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
1 單層建築物內設有部分樓層者,層高超過2.2米應計算建築面積;高低連跨的單
層建築物,需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時,應以結構外的邊線為界。
2 整棟建築物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其壹層及各層建築面積均按外
墻的部位,按結構(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 建築物外外墻的部位,按結構(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當外墻為非垂直墻面時,按離地、樓面以上2.0米處的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
面積計算。
5 突出建築物主體結構或外墻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或組合幕墻,均按幕墻的框
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為方便起見框架突出主體結構或外墻壹律按150毫米
計算。
6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應的對外出入口建築面積,按其中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
、防水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 建於坡地的建築物利用吊腳空間設置架空層或深基礎地下空間加以利用時,其層
高超過2.2米,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 建築物門廳、大廳內設有回廊時,其層高超過2.2米以上的的按其上口外圍水平投
影面積計算。
9 室內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煙道等均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
算建築面積。
10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屋面板底距樓面樓面凈高超過2.0米部分的空間,計算該部分
的全部建築面積。
11 屋面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
影面積計算。
12 設有結構層的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按結構層計算建築面積,沒有結構層書
庫按承重書架層計算建築面積。
13 有圍墻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4 騎樓及有柱的雨蓬、車棚、貨棚、站臺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5 建築物及外有圍護結構的門鬥、眺望間、觀望電梯間、櫥窗、桃廊、走廊等,按
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7 建築物外有柱和頂蓋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8 室外樓梯(不論有無圍護結構)按自然層投影面積之和計算建築面積。
19 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計算壹半建築面積範圍
.1 建築物外的有蓋無柱的外走廊、檐廊、按頂蓋水平投影面積壹半計算。
2 建築物間有頂蓋的無柱架空通廊,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
3 有獨立柱的雨蓬、單排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
計算。
4 未封閉的陽臺、柱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壹半計算。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 突出房屋外墻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附墻柱、垛、勒腳、臺階、挑檐、懸挑
雨蓬、墻面抹灰、鑲貼塊材、裝飾面。
2 兩建築物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3 用於檢修、消防撲救用的室外爬梯。
.4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花架、露臺、天面的花園、泳池等。
5 構築物、如獨立的煙囪、水塔、水池、油(水)罐、氣櫃、棧橋、地下人防幹、
支線等。
.6 舞臺上及後臺的懸掛幕布、布景天橋、挑臺。
.7 建築物的變形縫,沈降縫,縫的兩邊室內不相通的,則變形縫、沈降縫不計算建
築面積。
.8 突出外墻的凸窗,進深不大於0.6米高度不大於2.2米,且窗臺高度不小於0.4米。
.9 坡屋頂內的空間,凈高不超過2.0米部分的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
公用建築面積分為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
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
1 地面以上的設備用房、套(單元)門以外的室內、外公用樓梯、電梯、內外廊、
門廳、過道、消防控制室、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值班警衛室、建築物內公用的垃圾
房、垃圾井道、管道井,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等。
2 地面以上層高超過2.2米的設備層;
.3 本規定4.2.2核減建築面積中的公用建築面積。
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
.1 地下室用於人防、設備用房、車庫的建築面積。
.2 層高超過2.2米的避難層中用作消防避難的建築面積及轉換層的建築面積;
.3 符合4.2.1條核增建築面積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建築面積;
.4 符合4.2.3條獎勵建築面積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建築面積;
5 多棟建築物***用的設備用房。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及方法
.1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應以棟為單位進行。非本棟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在本棟分攤
,本棟公用建築面積不分攤到別棟。
2 產權各方有合法建築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進行分攤計算,無
建築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套(單元)內建築面積比例進行分攤計算。
.3 壹棟建築物具有多個產權人時,須先求出整棟房屋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
按棟內的各套(單元)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4 多功能綜合樓,按其服務功能進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須分別求出整棟房屋和棟
內不同功能區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棟內各功能區內各套(單元)內建
築面積比例分攤。
多功能綜合樓中,僅服務於某壹功能區的公用建築面積(電梯間、樓梯間除外(
應在該功能區內進行分攤;該功能區以外僅為該功能服務的電梯間、樓梯間,若
通過其他功能區的樓層,則該部分的公用建築面積按該功能區與其他功能區建築
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各套(單元)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各套(單元)內建築面積X公用建築面積分
攤系數。
5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產權人在公用建築面積上的產權界。
3.7 建築面積的測算精度要求和計量單位
3.7.1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中誤差按下式計算
MP≤±(0.02X∠P+0.001XP)
註:“∠P”指P開二次方
公式中:MP為建築面積中誤差,P為建築面積值,單位為平方米。誤差極限為2MP。
3.7.2 建築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單位,所有面積計算過程中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面積計
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
3.7.3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保留至小數點後5位以上。
3.8.1 建築面積計算過程如遇上述以外情況,可參照本規定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