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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育獎勵假

法律分析:1、基本產假98天 30天計劃生育獎勵(即二孩以內)假28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5、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壹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壹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