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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財富案追蹤:西南區域總經理終審被判5年

去年已經壹審宣判的望洲財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來終審宣判。法院二審裁定,李美森、楊大治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偏輕,但上訴不加刑。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區域總經理(管轄宜昌分公司)。 10月29日消息,去年已經壹審宣判的望洲財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來終審宣判。裁判文書顯示,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李美森、楊大治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偏輕,但上訴不加刑。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裁判文書,2014年7月9日,望洲財富公司在宜昌註冊設立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簡稱宜昌分公司),其經營範圍核定為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不含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投資管理及咨詢)(經營範圍中涉及許可項目的須辦理許可手續後經營),李美森為宜昌分公司負責人。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區域總經理(管轄宜昌分公司)。2015年4月30日,望洲財富公司調整宜昌分公司負責人為楊大治,並於2015年5月10日變更註冊登記。

壹審法院葛洲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宜昌分公司通過客戶經理介紹、業務員拉攏客戶、發放宣傳單、舉辦年會活動等方式進行宣傳,以P2P借貸名義和高 利率 收益 、提供擔保吸引不特定對象 理財 投資,通過與投資者簽訂不同期限和7%至l5%不等的年化利率、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轉讓債權、代理出借合同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人民幣資金(以下幣種相同)並轉入望洲財富公司的銀行賬戶。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宜昌分公司非法吸收資金12408.51萬元,除前期部分返還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外,至案發時,造成被害人746人的本金損失9081.40萬元。其中,李美森任宜昌分公司負責人期間(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非法吸收資金3387.94萬元,造成投資者本金損失15萬元,任西南區域總經理管轄宜昌分公司期間(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資金並致投資者本金損失6018.60萬元,以業績提成名義獲取非法所得91474.38元;楊大治任宜昌分公司負責人期間(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資金並致投資者本金損失8461.50萬元,以業績提成名義獲取非法所得198281.53元。

葛洲壩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李美森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楊大治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範處有期徒刑4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美森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壹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予以追繳,被告人楊大治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壹萬八千八百四師醫院三角五分妳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不足以彌補的損失部分,責令被告人李美森、楊大治退賠。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李美森、楊大治以其系主動投案自首,本案的決策者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楊某2,應劃分主、從犯,原判認定其違法所得的數額有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另案被告人楊某2雖是望洲財富公司的總經理,但宜昌分公司或西南區域的非法業務是由二上訴人獨自負責業務,各自實施相應的罪行,即宜昌分公司自行開展非法吸收資金的業務,楊某2未過問其事務,不能以***同犯罪判處,故二上訴人辯稱系從犯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二上訴人均系公安機關通知到案,不是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原判已認定其坦白並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偏輕,但上訴不加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顯示,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望洲財富)定位於提供投資管理、投資咨詢、金融信息服務、資產管理方案定制等服務的企業。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系望洲集團核心業務子集團——望洲金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2016年4月,望洲財富發生兌付危機,其董事長楊衛國卷款10億元失聯,杭州江幹區經偵大隊於24日立案,全力抓捕楊衛國。隨後劇情發生反轉,楊衛國在其朋友圈聲明否認失聯,隨後據公告稱,楊衛國奔赴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說明情況,並告知杭州市江幹區公安局經偵。

2017年1月,望洲財富公號確認楊衛國涉嫌非吸。3月,望洲財富公號透露,案件送檢結束,檢察院已經以“非吸”罪公訴至(杭州)區法院,法院正在熟悉、審查。

今年2月,望洲財富非吸案終於宣判,望洲財富董事長楊衛國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另外,包括宜昌分公司在內的多地分公司已經宣判,此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望洲常州分公司相關案件作出終審裁決,36人受審,多數人獲緩刑。

更早時候,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原天津望洲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葛某某進行了依法判決。判決書顯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5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此前對原望洲財富東莞分公司5名被告進行判決,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原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園分公司負責人徐某某,苜蓿園分公司團隊經理楊某、夏某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獲刑四年四個月、三年十個月和三年八個月,並分別被處罰金十二萬元、九萬元和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