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國際漫評 - 大興摔童案是什麽案件

大興摔童案是什麽案件

這是壹起故意殺人案。7月23日20時50分許,在大興區科技路公交車站,韓磊與李明因停車與壹名女子發生爭執。過程中,韓磊將嬰兒車內的女童摔在地上,導致女童嚴重受傷後死亡。9月25日,北京市壹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壹審判處韓磊死刑,法院同時裁定準許受害人家屬撤回此前對韓磊提出的總計273萬余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韓磊隨後提出上訴,韓磊的辯護律師也更換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徐平律師。之前,徐平律師對媒體表示,韓磊的註意力壹直集中在與孩子母親的爭執中,對旁邊的嬰兒車發生了誤判,以為摔的是貨物。從心理上來說,他因害怕重回監獄也沒有殺人的欲望,故不應當被認定為故意殺人。

11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韓磊上訴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韓磊的辯護人將事發時的監控錄像繪制成圖像向法庭出示,並按時間節點以文字形式進行分解說明,認為韓磊事發時沒有看清楚車內是壹個孩子,發生誤判,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殺人,建議二審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

檢察員在發表出庭意見時表示,壹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當庭出示了新的證人證言。通過對各種證據綜合判斷認定,上訴人韓磊在事發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明知車內是壹個孩子並將其舉過頭頂然後摔下,構成故意殺人罪,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請求,維持原判。

11月29日大興摔嬰案終審判決

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韓磊故意殺人上訴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人韓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韓磊終審被判處死刑。

北京高院認為,上訴人韓磊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悔改,在刑滿釋放僅九個月後,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是犯罪的人,仍從作案現場駕車幫助韓磊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亦應懲處。韓磊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與其前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余刑數罪並罰。李明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應依法對其撤銷假釋,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此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鑒於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願讓韓磊上車的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同時,韓磊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韓磊的辯護人所提建議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檢察院建議駁回韓磊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應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韓磊、原審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