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牌證作廢還需要去註銷嗎
壹:
報廢車輛車牌號怎麽處理車輛報廢後原車主可申請繼續用原車牌號碼?
車輛報廢後,原車主或單位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從公安部交管局了解的。目前,車輛報廢後,號牌號碼由車輛管理所收回,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後,需要另外選擇新的號牌號碼。但實踐中,有的車輛所有人由於個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繼續使用原來的號牌號碼。為了滿足這些群眾的需求,公安部交管局規定,原機動車報廢6個月內,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辦理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也可以重新選擇新的號牌號碼。同時,原車主或單位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提出繼續使用號牌號碼申請的,車輛管理所收回此機動車號牌並重新啟用,供群眾公開選齲為了防止有些人惡意買賣或變相買賣機動車號牌號碼,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報廢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的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車輛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車輛原車主或單位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二:報廢車輛的處置方法?
1、回收部門對交購的報廢車輛的單位要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作為更新車輛的購車憑證。
2、報廢車的收購價不得低於國家物價局統壹鋼鐵收購,並在此基礎上再加2030,對零部件較齊全的要加強收購。
3、由國家物質局系統指定的單位收購。
4、符合報廢條件的汽車不準轉賣,違者由工商部門查處。
5、交銷的報廢車、其發動機等主要總成要基本齊全。對尚有使用價值的零件,可以拆下利用,但要登記並出具證明。
6、報廢車要及時加工、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車架等幾大總成的主要零部件,必須作廢鋼鐵處理。禁止出售報廢車的總成。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十壹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壹)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