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是什麽?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是為了為群眾提供便捷、規範的服務,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30日,《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由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於2016年9月1日起實施。《意見》規定了20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註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