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什麽時間頒布,什麽時間執行和實施的?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2018年10月22日,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將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對醫藥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擴展資料:
現行藥品管理法存在明顯滯後的問題:
現行的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制定,2001年全面修訂,2013年和2015年曾做過兩次部分條款修正。
報告指出,現行藥品管理法明顯滯後,法律制度設計與黨中央對藥品監管工作的新要求、與人民群眾對藥品安全的期待、與藥品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等都存在差距。壹些理念滯後於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主要表現在:重審批輕監管,藥品監管尚未覆蓋藥品的全周期;各級政府對履行藥品監管的職責不清,界線不明,交叉重復;基層普遍反映創新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臨床試驗的管理理念陳舊;假藥、劣藥定義過於寬泛,案件定性上易產生分歧;對壹些新興藥品經營業態如網上售藥等缺乏規定;法律責任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未有效體現“處罰到人”的原則,違法成本較低等。
報告建議,完善修訂法律,健全統壹權威的藥品安全監管體制,強化藥品全周期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科學界定假劣藥定義,強化行刑銜接,落實處罰到人。科學設置政府部門監管職責邊界和中央與地方藥品安全監管事權劃分,形成強監管、促發展的合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進壹步明確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的藥品安全義務,嚴格藥品安全風險管理責任。
人民健康網-藥品管理法執法檢查報告:藥品違法廣告依然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