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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進入用人單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進行抽樣檢查、檢測、檢驗,進行實地檢查;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采集樣品;責令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衛生監督是指國家授權衛生部門對所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的衛生法令、條例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衛生法規並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進行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對下列對象行使預防性或經常性監督。衛生監督又分為醫療衛生監督、公***衛生監督、環境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監督、傳染病與學校衛生監督、職業衛生監督。

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

1.依法監督管理食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2.依法監督管理公***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

3.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5.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壹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