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劍青邁士通判幾年
趙劍青因抽逃出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原告認為K某某與C某某均系未繳納出資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中產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者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及該規定中的第28條、30條、32條、34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