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伊琍解約代言,涉事品牌詐騙金額達七億,她是否該承擔刑事責任?
上海警方偵破了壹起打著奶茶加盟的幌子,卻涉嫌合同詐騙的案件——“茶芝蘭”涉案金額高達7億元。馬伊琍所代言的正是該產品,很多群眾正是看中她的人品以及形象才選擇投資及加盟,沒想到卻被騙了,有的投資幾十萬都血本無歸。
這種奶茶店玩了壹種套路? ?
就是在壹線城市黃金地段開壹家店,然後每天雇100多人排隊買奶茶,隊伍越長越好。而這樣的奶茶品牌賺的不是用戶的錢,是賺的加盟商的錢。
不法商家壹般都是先成立公司,弄壹些合同文案之類的東西,再搭建各個平臺,邀請知名人士來作形象代言,拍下視頻,說上幾句話,壹個代言產品就產生,後期作好宣傳就行了。
馬伊琍在這起案子中所涉嫌的是詐騙罪,而且涉嫌詐騙數額巨大? ?
雖然她不是直接受益者,但是消費者是沖著她而加盟的,現在只有她自己或團隊能夠向公安機關舉證犯罪團夥的犯法罪證。畢竟她本人並沒有直接參與違法犯罪,也就不是***犯,所以不會坐牢。她只不過是為犯罪分子作了個廣告而以,不過她所代言之贓款應如數歸還。
廣告代言人要向公眾推薦介紹相應的品牌、服務,應當建立在對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還要對其所代言的企業在社會上要有所了解,不能為了錢不顧其形象。
馬伊琍的廣告代言行為與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不同? ?
馬伊琍為了巨額廣告代言費為涉案品牌代言,客觀上起到了為涉案品牌站臺的效果。但是與其他犯罪嫌疑人通謀虛構事實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詐騙罪)還談不上,想必馬也不至於糊塗至此。
馬伊琍的廣告代言行為受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制約《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 ?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本案關鍵在於:廣告代言人是否接受過這品牌的加盟服務?廣告代言人是否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這當然需要進壹步調查才能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