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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汽回應杭州女子跳車事件

杭州女子乘網約車跳車受傷,該事件不屬於緊急避險,應由該名女子自己擔責。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采取的避險措施不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由女乘客自己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是,在這個事件中,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男司機曾經搭訕過高女士,那麽緊急避險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

高女士是基於自己想象中的危險采取了避險措施,這在法律上稱為假想避險。在這種情況下,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損害的,不屬於緊急避險,應由其自負相應責任

司機或者網約車平臺需接受處罰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這壹規定賦予承運人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壹規定也給予承運人壹定的免責事由。在這個事件裏,女子受傷是自己跳車所致,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司機對女子跳車存在過錯,那麽作為承運人是可以適當的免除賠償責任的。

當然,就高女士跳車這件事而言,司機也是有壹定過錯的。壹般網約車平臺都會要求司機按照乘客選擇的導航路線行駛,本案中司機的行為顯然違反了這項規定,且未做出合理的解釋取得乘客的諒解,應該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相信交通部門也會依法依規對網約車司機和首汽約車平臺進行處理。